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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7号)
发布时间:2022-05-16 08:5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戴XX,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18号,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XX花园南XX单元502室。

被申请人: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指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三年计划实施征收土地,被征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实施计划,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落实三年项目计划,根据《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年度计划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行为的,需要对计划内所投资金进行公开,三年实施计划投资已经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本案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畴。虽然政府减少行政审批不规范行为,但是对政府有计划地投资项目早已安排或定位,本案政府制定三年投资计划项目,应当根据政府投资目录并按计划有序进行。因此,本案政府信息是存在的。在线平台审批是项目实施的一个环节,是政府实施三年投资建设计划的落实,在线平台不代表政府三年计划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被申请人利用该平台查询作出答复不能证明其目的。综上,被申请人告知不存在本案政府信息明显不切实际,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作出程序合法。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作出案涉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1年6月23日以合法途径向申请人寄出,符合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限要求,程序合法。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合法。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在发改法规函〔202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仅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回复,对“分类”和“投向”内容未作回应,要求被申请人就未回应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宣城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区域、羽绒厂及周边区域和丝绸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审批〔2016〕200号)文件,检索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组织相关科室查阅涉及该项目的档案资料,经查阅,申请人申请的资金分类及投向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根据便民的原则,将被申请人了解的资金投向安排为项目征地改造费用及项目工程建设信息,一并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内容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发改法规函〔2021〕9-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申请的“宣城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其周边改造项目、羽绒厂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丝绸厂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的资金“分类”和“投向”内容未作回应,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前述未回应申请人的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检索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组织档案管理及职能科室查找,未检索、查找到申请人申请的案涉项目资金分类及投向信息,遂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案涉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资金分类及投向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据了解资金投向安排为项目征地改造费用及项目工程建设。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诉讼中,三原告明确其申请案涉信息的目的系为了解案涉项目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皖18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登记信息单》、查阅说明、案涉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检索和组织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相关业务科室查找,没有检索、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的资金分类及投向的政府信息,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且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根据信息公开便民的原则一并将其问询了解到的资金投向安排情况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适当。被申请人在收到安徽省发改委皖发改复决字〔202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该复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发改法规函〔2021〕28-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7日

 

 

 

 

 

 

 

 

 

 

 

 

 

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