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办事或反映问题时,所遇到 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 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 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 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 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 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 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 办科室(部门),由有关责任科室(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 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并联系承办单位。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 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本单位科室(部门)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 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 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 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 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 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 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