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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3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5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3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5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3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50号)
发布时间:2022-05-23 09:0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郭X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申请人:郭X富,男,汉族,1946年11月8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

申请人:郭X,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申请人:谢X英,女,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刚,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2021〕第14号-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2021〕第1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宣泾路XX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范围。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改造改造后地块价值评估、增值收益评估报告、社会发展预期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第1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申请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本案政府信息明显错误,且被申请人没有检索的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宣州区政府办公室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宣州区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改造后地块价值评估、增值收益评估报告、社会发展预期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的政府信息,在“所需信息的用途”填写“知情,便于了解”“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选择“邮寄”。2021年8月20日,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函》,函请宣州区征管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审查。2021年8月24日,宣州区征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2021年9月3日,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2021〕第1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于2021年9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二、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改造完毕,故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没有检索的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宣州区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函请宣州区征管局进行协调审查,履行了检索信息的职责。三、宣州区人民政府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宣州区政府办公室系宣州区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案涉〔2021〕第14号-告《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答复书》上加盖的也是宣州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即被复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系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本案应当以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宣州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系错列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宣州区政府办公室邮寄《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改造改造后地块价值评估、增值收益评估报告、社会发展预期和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政府信息。宣州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前述申请材料后,发函至宣州区征管局进行信息协查确认,于2021年9月3日以宣州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因该项目征收工作正在进行,改造尚未结束,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2021年9月6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答复书,以宣州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宣州区政府办公室是宣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履行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流程图、《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2021〕第14号-告)及邮寄送达凭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交的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宣州区政府办公室系负责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其履行的是宣州区人民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职能,在相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前,宣州区人民政府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信息名称、包含的基本内容要素等方面的表述、描述是明确的,且均表述为“改造后”的限定范围内。根据被申请人向具体实施征收并保存相关征收档案资料的宣州区征管局函询的结果看,因该改造项目尚未改造结束,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改造后”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函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因该项目征收工作正在进行,改造尚未结束,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案涉答复,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张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表述、描述的“改造后”信息指向和范围不一致,申请人此部分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关联性,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如果需要被申请人公开征收决定作出前所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政府信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表述并提供便于被申请人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后另行主张。被申请人2021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1年9月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答复书》(〔2021〕第14号-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