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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51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51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09:2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谭XX,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澄江派出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敬亭路盛世华庭北。

法定代表人:郭骏          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澄)行罚决字[2021]2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以下请求:请求撤销宣州公(澄)行罚决字[2021]2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却遭到XX的恶意殴打,且XX不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在实施殴打行为后更是态度恶劣、拒绝向申请人道歉,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澄江派出所对其处罚过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所对违法行为人XX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2021年9月25日17时许,在宣城市宣州区XX小区物业办公室,XX因为家中渗水问题,要求物业解决时,和物业工作人员XX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X不要用手指自己,将XX的手挡开,之后XX用手对XX肩膀以及后背位置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XX的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XX作出行政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二、对申请人XX所提出的“处罚决定过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XX实施殴打后态度恶劣、拒绝向申请人道歉,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澄江派出所对其处罚过轻,应从重处罚”的答复。

1、XX所提出的“处罚决定过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经查证,2021年25日17时许,XX因为家中渗水问题,再次至小区物业,要求物业解决时,和物业工作人员XX发生言语争执,之后XX用手对XX肩膀以及后背位置进行殴打,经对XX人身检查,XX无明显外伤。因本案系纠纷引起,在XX家中渗水一事中,XX小区物业,没有拿出实际可行的办法,以不好确定具体是谁家水管漏水,可能系外墙渗水,现房屋外墙已经过了保修期等理由推脱,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物业工作人员XX在业主沟通时,XX在与XX争论过程中,先动手将XX的手打开,之后XX动手对其殴打,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XX无明显伤情,属于较轻情节,罚款三百元处罚适当。

2、XXXX实施殴打后态度恶劣、拒绝向申请人道歉,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澄江派出所对其处罚过轻,应从重处罚”的答复。事发之后,被侵害人XX要求承办单位依法处理,XX称自己家中渗水,本来自己是受害人,物业不作为,事发以来物业工作人员不想办法解决,还找借口推脱,时至今日,问题都没有解决,当日自己只是往其身上推搡了两下,由于XX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自己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同意向XX道歉。现承办单位已经依法对XX作出治安处罚。           

经审理查明:XX系XX小区的业主,因发现房屋渗水,多次找到小区所在物业公司报修,但是一直未解决。2021年9月25日下午5时许,XX再次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反映渗水问题,在现场与物业工作人员XX发生了言语争执,后XX手殴打谭X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XX的陈述和申辩、XX的陈述;2.证人证言;3.人身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等。

本着全面审查的原则,综合全案,本机关认为:本案系房屋渗水的纠纷所引发,双方当事人在交涉渗水处理的问题时先发生口头争执,袁XX用手指着谭XX讲话,谭XX用手将对方手指拨开,后袁XX用手对谭XX后背、肩膀位置各打了一下,澄江派出所经对谭XX人身检查,未见明显明显伤情。袁XX殴打他人,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XX处以行政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澄)行罚决字[2021]268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澄)行罚决字[2021]268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