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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52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52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09:2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XX盗伐申请人购买的林木申请人找胡XX理论,胡XX先打申请人,申请人拿木叉子是正当防卫,没有打到胡XX。

被申请人答复称:XX殴打他人案,被申请人2021年9月5日上午10时接XX报警称有人殴打他,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周王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于同日受理行政案件,经依法调查取证,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XX做出行政处罚三日的决定。

2021年9月5日9时许,在宣城市宣州区XX镇XX村,XXXX因双方对XX田地里的树木处置权发生口角争执,XX使用木叉对XX双腿大腿部位实施殴打,造成XX双腿大腿外侧轻微红肿。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的陈述与申辩(XX在周王派出所拒不配合公安工作,拒绝签字)、被侵害人XX证言、证人X1X2XX证言、被侵害人XX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侵害人XX病历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行政拘留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XX要求撤销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XX做出的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行政拘留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宣城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5日9时许,在宣城市宣州区XX镇XX村,XX与胡XX因许XX田地里的树木处置权发生口角争执,XX使用木叉对XX左右大腿部位各打了一下,造成XX双腿双腿外侧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的陈述与申辩(XX在询问笔录上拒绝签字);被侵害人XX证言;证人X1X2XX证言;被侵害人XX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侵害人XX病历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周)行罚决字[2021]276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