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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5-0008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发文字号: 宣民养〔 2022〕 2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900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5-0008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发文字号: 宣民养〔 2022〕 2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9002

关于印发《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

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宣民202227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25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

老年人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


为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推进中心城区“15分钟老年人助餐圈”建设,完善我市老年助餐体系,进一步明确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定位。老年助餐服务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低收入等老年群体,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坚持多元投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社区和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社会捐赠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积极发展“中心厨房+街道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送餐入户”的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机构必须在满足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方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辖区老年人数量和助餐需求,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1社区老年食堂、1-2社区老年人助餐点。2022年全市新增21个社区老年食堂、21个社区老年助餐点,完成6个农村老年助餐点建设,鼓励新建的18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完善助餐功能,鼓励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社会餐饮单位、已建的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2023-2025年持续推进、不断完善,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三、助餐服务相关补助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每年依据省确定的建设任务和验收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老年助餐点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餐饮单位改建参与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补助方式。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在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每年度对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合格的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经评估考核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6万元/;社区老年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3万元/;农村老年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1.5万元/年。运营补助可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水电费、物业费等。

3.补助方式。由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经评估考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上述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区主城区城市社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区财政各自承担剩余部分。

、老年人助餐补助

1.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低保、特困、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内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1元、2元、3元;每天补助不少于1餐。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就餐补助仅用于就餐直接抵扣或打折优惠,每餐1次,不重复不积累,且不发给补助对象。

3.补助方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运营主体。

老年人助餐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由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保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建设老年助餐点重要性的认识。老年助餐服务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项民生实事之一,是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口,各级各部门要从为民办实事的高度把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让老年人吃得好、吃得满意、吃得安全。

2.加强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综合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快建设本区域老年助餐点,主动公布老年助餐点地址及监督电话,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老年助餐点运营、服务和安全监管。

3.严格助餐服务数据的收集管理。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人脸识别等方法,确保助餐服务精准有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制发统一的助餐卡,也可以与社保卡、银行卡、公交卡等实行功能整合,用于老年人就餐时刷卡享受优惠、统计老年人就餐人次、结算补助费用等。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和人员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老年助餐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数据可追溯。

4.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收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管理服务不善不能正常运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等,一经核实,取消老年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在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助餐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宣城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