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57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09:5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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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宣州公答字〔2021〕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系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得知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5号案件的相关信息,于2021年9月2日(快递日期)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是被申请人所辖的派出机构,案发至今派出所也未给申请人此案的书面结果,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1年8月4日,关于贵局受理的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5号(应为4445号)案的相关信息:毁坏本农户财物人员的人数、姓名、职务及指使人”。向阳派出所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的“赵XX林木被损坏案”(受案文号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正在办理中。因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具体案件进展情根据受案回执上的联系方式向向阳派出所询问。申请人称“案发至今贵局所辖所也未给申请人此案的书面结果,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报案后,向阳派出所当日受理案件、出具受案回执,告知其可通过来电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申请人在受案回执上签名确认。向阳派出所对案件开展调查,对毁坏树木的树种、数量、规格进行了鉴定,于2021年8月28日告知申请人鉴定意见。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公安机关查询村委会摸底记录,向阳派出所调取摸底登记情况后于2021年12月2日将有关情况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但因本案涉及征地拆迁,案情复杂,已延长办案期限,案件尚未办结,因此暂无书面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1年8月4日,关于贵局受理的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5号案的相关信息:毁坏本农户财物人员的人数、姓名、职务及指使人。”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宣州公答字〔2021〕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案件正在办理中,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可联系向阳派出所询问。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9月21日收到该答复书,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宣城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受理的与申请人有关的“赵XX林木被损坏案”受案登记文号为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受案回执、案涉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2021年8月4日,关于贵局受理的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5号(根据被申请人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应为4445号)案的相关信息:毁坏本农户财物人员的人数、姓名、职务及指使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系以被害人这一行政执法特定对象的身份,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载明“毁坏本农户财物人员的人数、姓名、职务及指使人”内容的执法信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4日作出并送交申请人的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受案回执》系由宣城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系宣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作出而非被申请人,回执上明确载明申请人可通过来电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预留了向阳派出所受案民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申请人后续问询、了解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及执法信息,被申请人据此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可联系向阳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涉答复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主要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且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这一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的第一部分中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系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并有可能会间接地导致具有信息公开职责的派出机构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方式的误解,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的实体处理结果并非根据此部分认定作出,尚不构成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权和相关知情权的直接减损,故本机关仅在此予以指正,并将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程序另行督促被申请人整改。
另需要释明的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其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认为向阳派出所未向申请人出具或告知宣州公(向)受案字〔2021〕4445号案件的办理结果。申请人若认为向阳派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履职行为,可以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程序或公安机关内部警务监督程序向向阳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监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宣州公答字〔2021〕0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