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XX,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刚,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宣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区征补〔2021〕52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宣区征补〔2021〕5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鳌峰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村民组村民,在此居住几十年无田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申请人与丈夫、陈X陆一户,申请人儿子陈X良与孙女陈X一户,申请人女儿陈X玲与其丈夫孙X、儿子孙X博一户,与同村村民组村民同一时间搬迁至此,同一时间建房,被申请人不了解实际情况,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也不采纳被征迁户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资格合法。被申请人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是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所涉征收项目合法。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1款的规定,宣城市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宣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三、所涉项目征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管理部门拟定了《宣城市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2018年5月18日,征收管理部门发布了《关于<宣城市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收意见表,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多次组织召开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集中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18年7月3日,征收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公示。2018年7月3日,征收管理部门开展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以宣区征函〔2018〕47号文函请区信访局、区维稳办对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定。2018年7月4日、7月10日,区信访局、区维稳办分别行文函复,同意该项目风险评估意见。2018年7月12日,征收管理部门报请被申请人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201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召开第二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决定。201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宣区政秘〔2018〕155号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2018年8月2日至8月10日,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选工作。2018年8月14日,征收实施单位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选结果予以了公示。2018年8月28日,房地产评估公司制发了《关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对补偿价格的估价结果[含拟用来产权调换的住房(期房)价格]予以公示。2018年9月1日、9月2日,房地产评估公司召开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答疑会,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房屋评估问题现场解答。2018年8月24日至9月2日,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了公示。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52号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补偿内容适当。第一,关于申请人提出不认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问题。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2018年11月2日,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将申请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新村XX#房屋的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CQ0068-66号)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评报告后但拒绝签字。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第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自己为本地农业户口,目前居住的房屋实际生活的是三户七口人,均应考虑人口安置的问题。申请人虽为本地农村常住户口,但是其原集体土地上房屋于1986年在宣泾路拓宽拆迁项目中已被征收。根据政策规定,申请人选择划地自建方式予以补偿安置。梁X武、梁XX(含其妻子、女儿、妹妹、丈夫、子女)等8人共申请宅基地154平方米,梁X武将其8人分配的土地进行整合,用于开发建成5层楼房,并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申请人持有的土地登记卡中明确记载其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申请人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梅溪河项目)是宣城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且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列入国家2018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2018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梅溪河项目下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遂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宣区政秘〔2018〕155号《关于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宝城社区东至薰化路、南至香溢梅溪、西至九同路、北至鳌峰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公布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宣州区梅溪新村XX#XXX室的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83XXX号,证载面积61.23㎡,混合结构,总层数5层,该户位于2层,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地号:2-8-XXX-1)。
为实施梅溪河项目建设,被申请人确定宣州区征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鳌峰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梅溪河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面积公示表》(公示时间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日)公示的申请人户位于梅溪新村XX#房屋有证砖混面积61.23㎡,总面积61.23㎡。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征收工作实际,宣州区征管局选定宣城金桥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江苏金宏业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三家评估公司为梅溪河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将推选结果予以公示。2018年8月28日,前述三家评估公司作出《关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房秘字〔2018〕02号),将梅溪河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临街门面房与住宅补偿价格估价结果【含拟用来产权调换的住宅(期房)价格】予以公示,并召开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答疑会,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房屋评估问题进行现场解答。经宣州区征管局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户案涉房屋按照其房产证证载面积61.23㎡进行了评估,评估单价为8000元/㎡,房屋总价值为489840元。2018年11月2日,鳌峰街道办事处将案涉《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CQ0068-66号)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2021年10月14日,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户案涉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693元。2021年10月18日,鳌峰街道办事处将案涉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关于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CQ0068-66号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梁XX户的房地产评估的补充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未对该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人与宣州区征管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宣区征补〔2021〕52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梁XX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新村XX#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542813元。2.搬迁费人民币1000元。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4708.08元(每平方米每月12元,按6个月计发)。上述三项合计为人民币548521.08元,全部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城中支行。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及装潢、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542813元,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14124.24元(每平方米每月12元,按18个月计发),高层物业补贴费5132.16元(每平方米每月补贴0.6元,补贴10年,按120个月计发),合计补偿人民币564069.40元。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安置房总楼层33层,被征收人安置房在第一层,安置房1套,安置房建筑面积80㎡(为规划设计面积,具体以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测量面积为准)。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无偿赠送9%高层系数为5.89㎡。安置房经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7300元/㎡。……合计安置房价款521906.20元。被征收房屋、安置房两者相比,征收人应支付被征收人人民币42163.20元。因安置房为期房,安置房具体面积、价款在提供安置房时最终明确,并结算差价。超期过渡费发放标准和领取形式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四、限被征收人梁XX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鳌峰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新村XX#房屋腾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将案涉宣区征补〔2021〕52号补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拒签。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鳌峰街道办事处组织宣城市房地产测绘队对申请人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65.39㎡。
再查明,本机关在丁XX等70名申请人请求撤销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附件《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案(宣行复字〔2018〕61号)中,经审查确认前述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制定程序合法,除第四部分中“本次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内容外,其他内容合法、适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83XXX号房地权证与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关于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宣区政秘〔2018〕155号)、《关于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房秘字〔2018〕02号)、《房地产征收补偿估计报告》(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CQ0068-66号)及送达回执、《关于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CQ0068-66号宣城市宣州区梅溪河与梅溪公园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梁XX户的房地产评估的补充报告》及送达回执、《梅溪河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面积公示表》及公示照片和《房屋分户(室)面积测算表(实测)》、宣行复字〔2018〕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因申请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申请人户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系经鳌峰街道办事处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被选定为梅溪河项目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宣州区征管局将评估机构选定结果予以公示,选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宣州区征管局的委托,以2018年7月30日梅溪河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依据申请人户房屋产权证对其合法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装潢附属物评估报告,且在该两份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评估,该两份评估报告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补偿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房屋通过复测核准认定的面积参照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宣区征补〔2021〕52号补偿决定前,对申请人户房屋面积进行了调查、公示、实测,并依法对房屋价值及装潢附属物价值进行了评估。在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按照梅溪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选择方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程序及补偿事项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区征补〔2021〕5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