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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14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14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6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0:2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杨X,男,1976年0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水,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 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7月28日,在宣城市XX区XX棋牌室XX包厢内,朱XX与申请人因打麻将发生口角,随后相互推搡并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朱XX用拳头在申请人头部打了几拳,造成申请人头部受伤。案件到9月26日作出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生效。由于对方赔偿款迟迟不到位,申请人多次打电话追问办案民警,办案民警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无奈之下拨打了三次市长热线。飞彩派出所才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对方,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对方的赔偿款还是没有到位。后期继续投诉,飞彩派出所于2021年12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有违法行为。飞彩派出所因为被申请人投诉,对其有刻意打击报复嫌疑,反复更改处罚天数,加重处罚。二份处罚决定书日期不一致,办案期限严重超期。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7月28日21时40分左右,在宣城市XX区XX棋牌室XX包厢内,申请人与朱XX因打麻将发生口角,随之相互推搡摔倒在地上相互殴打,扭打在一起,在场人员看到后,将双方拉开,殴打造成申请人和朱XX不同程度受伤。

飞彩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朱XX已逃离现场,申请人称头部受伤,需要到医院就诊。民警现场了解情况登记信息后,让其自行到医院治疗。2021年8月2日,申请人主动来到飞彩派出所反映当晚打架的事情,民警对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被朱XX殴打,自己并未动手。2021年8月3日,民警书面传唤朱XX到飞彩派出所接受调查。朱XX到案后,对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称在拉扯过程中是申请人先动手在其额头上打了一拳,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事发后,朱XX逃离现场,因受伤轻微,未就医。2021年8月5日,民警向棋牌室老板张XX调查案件情况后,了解到另外两个在场打麻将的人的基本情况。2021年8月13日,民警对一个打麻将的证人陈XX进行调查。陈XX明确说申请人和朱XX是互相殴打的,具体细节已经不记得了。2021年9月6日,民警通知另一个参加打麻将的证人洪XX到飞彩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洪XX称两人先是相互推搡,之后用拳头互相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人的就诊病例等证据证实。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事项的答复

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不清问题

受案后,办案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8月3日,传唤朱XX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朱XX称是申请人先动手在其额头上打了一拳,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由于事发当晚只有两名证人在场,办案人员通过多日查找,最终找到两人证人陈XX和洪XX,两人明确称双方都动手了,是互相殴打的,案件事实清楚。

2.对申请人提出的程序有违法行为问题

该案于2021年7月29日受案,由于相关证人未能找到,案件事实尚不够清晰,在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继续对案件开展调查工作。在后期调查结束后,民警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飞彩派出所接受处理,因朱XX在浙江工作,申请人在外跑长途货车,经过多次协调,双方约定2021年9月26日到飞彩派出所处理。2021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向飞彩派出所提出调解申请,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处理。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在2021年9月30日前,朱XX支付申请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2021年10月1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得知朱XX未履行治安调解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欲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办案民警通知朱XX后,因其称人在外地上班,暂时无法回到宣城。2021年10月1日,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措施,查找朱XX。朱XX于2021年10月29日到飞彩派出所接受处罚,飞彩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因为疫情,未立即执行拘留。于2021年11月9日,将朱XX送往宣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在对朱XX进行处罚审批的同时,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到飞彩派出所接受处罚。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称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要进行投诉,后多次拨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民警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提出异议,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申诉,申请人均在电话中表示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但一直未到派出所。因申请人逃避处罚,迟迟未到案,2021年12月14日,办案人员根据办案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公告告知。在公告期间,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12月28日,宣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他打击报复,反复更改处罚天数,加重处罚问题

 办案人员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就明确告知双方,若调解不成或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在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后,因申请人逃避处罚,迟迟未到案,2021年12月28日,宣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在处罚告知时,未曾更改处罚天数,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21时40分左右,在宣城市XX区XX棋牌室XX包厢内,申请人与朱XX因打牌发生口角,随之相互推搡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接警后,飞彩派出所于7月29日受案。8月2日,申请人到飞彩派出所反映当晚打架的事情,民警对其作了询问笔录。8月3日,民警书面传唤朱XX到飞彩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5日,民警向棋牌室老板张XX调查案件情况。8月13日,民警对打麻将的证人陈XX进行调查。8月23日办理案件延长手续,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9月6日,民警对打麻将的证人洪XX进行调查。9月26日,申请人和朱XX达成治安调解,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10月1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了解到朱XX未履行治安调解协议书,通知朱XX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朱XX称人在外地上班,暂时无法回到宣城。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措施查找朱XX。10月29日,朱XX来到飞彩派出所接受处罚,经开分局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11月9日,将朱XX送往宣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2021年12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公告告知。于12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杨X的陈述;2.朱XX的陈述;3.证人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5.受案登记表;6.传唤证;7.现场检查笔录;8.到案经过;9.杨X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出院记录;10.诊断证明告知笔录;11.调解申请;12.调解笔录;13.治安调解协议书;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1. 在本案中,现场共有4名参与打麻将的人员。除申请人外,朱XX及在场的两名证人均称双方都动手打了对方,是互殴,案件事实清楚。

2.办案人员在调解笔录和经开公(飞)调解字〔2021〕53号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已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和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内容一致,未发现存在打击报复,反复更改处罚天数,加重处罚等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该起行政案件于2021年7月28日接警,2021年7月29日受案,8月23日办理案件延长手续,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在治安调解协议书未得到履行后,于2021年12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办理期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2.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行罚决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