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09:19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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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主要负责人:王宏峥,区政府代区长、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补正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法定事由本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决定中止审理。因中止原因已消除,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提供单价为2600元/㎡的安置房三套,总面积不少于330㎡。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宣城市滨湖路以南与宣梅路交叉处,因宛陵湖港汊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与鳌峰街道办事处就征收补偿事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2018年4月25日晚鳌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带领该办事处及张锦社区多名工作人员来到申请人家中,与其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即“申请人家庭两户共四人,除‘遗产房’面积外,计入补偿的面积约186㎡(146㎡+40㎡),补偿款为100.2万元,一个月内提供在XX园小区和XX新城小区3套各110㎡安置房,购买单价为2600元/㎡,其中一套在XX园小区,两套在XX新城”。双方虽然达成口头协议,但始终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申请人房屋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于2018年4月28日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鳌峰街道办事处并未履行口头协议所约定的补偿事项,约定的安置房亦未提供,并且强行向申请人账户划转征收补偿款,划转金额亦不符合口头约定,补偿款仅支付97.81万元,查看明细才发现26.17㎡遗产房屋未予补偿。申请人认为,鳌峰街道办事处安置补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法定职责,而鳌峰街道办事处并未履行该法定职责;二是鳌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继承的遗产房屋部分面积(26.17㎡)未予补偿,违反双方约定,应予以补偿,并兑现提供三套安置房的承诺;三是因鳌峰街道办事处未能按约提供安置房,申请人家庭至今仍然租房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鳌峰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租金补偿;四是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在2013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前该地块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案涉房屋应当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通过评估程序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确定补偿标准,而本案中补偿标准相比房屋拆除时周边房屋均价6500元相差甚远。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落实对申请人被拆房屋的合理征收补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签收该《补偿申请书》,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拆房屋未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文本进行依法依约补偿,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的相关政策。宛陵湖港汊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解决项目安置房源不足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安置面积市场化结算价为4100元/㎡。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决定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购买新建商品房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按市场原则自行商定,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价格根据市房管、物价、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二、鳌峰街道办事处已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房屋予以补偿。申请人户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为210.45㎡(不含其母亲张XX被拆迁房屋面积200㎡)。其中,申请人与彭XX(申请人妻子)、李X航(申请人次女)被征收房屋面积144.28㎡,按人口认定享受应安置面积120㎡;李X宇(申请人长女)被征收房屋面积66.17㎡,按人口认定享受应安置面积80㎡。2018年4月28日,鳌峰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申请人户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942317元(张XX房屋补偿款计964125元;申请人房屋补偿款计603212元;李X宇房屋补偿款计374980元)全部打入申请人帐户,并将打款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家中,申请人未在家,经电话联系后,由李X宇在打款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三、申请人要求购买安置房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该项目征收共涉及被征收户102户,在奖励期限内,除申请人户外其他101户均与项目实施单位鳌峰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保障项目施工、化解征收工作中的矛盾,鳌峰街道办事处同意帮助申请人协调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购买270㎡(其中一套110㎡,两套80㎡),但申请人要求在XX园小区购买一套110㎡、XX新城购买二套110㎡共计330㎡安置房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四、申请人诉宣城市政府、宣州区政府、鳌峰街道办事处依法依约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已有区法院和市中院生效裁定。二审法院认为,李XX向两审法院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基于其与鳌峰街道办事处就其房屋征收补偿口头协议的相关内容未依法履行,申请人主张的该协议所涉相对人并非宣州区政府,系错列被告。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宣州区政府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但从其事实与理由部分可以看出,申请人认为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机关为鳌峰街道办事处,宣州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五、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认为鳌峰街道办事处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为不作为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复议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于8月12日通知鳌峰街道办事处答复。该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内容与本次行政复议基本相同,仅复议的主体不同。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2017年11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宛陵湖港汊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因该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约1310亩,拆迁房屋103户,约面积20799.04㎡。申请人户(含其母张XX)房屋在前述宣城市宛陵湖港汊项目建设工程需征收土地的范围内。经该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鳌峰街道办事处测算,申请人母亲张XX名下有证房屋面积200㎡、附属设施及装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合计964152元,申请人李XX及妻子和次女名下房屋面积共144.28㎡、附属设施及装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合计603212元,申请人长女(已成年,符合分户条件)名下拆除房屋面积66.17㎡、附属设施及装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合计374980元,以上共计费用1942344元。2018年4月25日晚,鳌峰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到申请人家中就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做协调工作。2018年4月26日、27日,申请人户将房屋腾空,鳌峰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入申请人账户1942344元,申请人长女在打款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被拆除。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办公室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其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向其提供单价为2600元/㎡的安置房三套,总面积不少于330㎡。被申请人收到前述申请后未作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申请人以鳌峰街道办事处、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基于其与鳌峰街道办事处就其房屋征收补偿口头协议的相关内容未依法履行,而诉请鳌峰街道办事处予以履行,其主张的协议所涉相对人并非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宣州区人民政府,系错列被告,驳回其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宣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申请人请求鳌峰街道办事处履行2018年4月25日晚双方口头约定的其在政府安置区购买三套面积为110㎡的安置房、支付补偿款23808元、赔偿租金损失及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对鳌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再查明,申请人以鳌峰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为“确认鳌峰街道办事处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鳌峰街道办事处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提供单价为2600元/㎡的安置房三套,总面积不少于330㎡。”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0日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以鳌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判决鳌峰街道办事处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提供单价为2600元/㎡的安置房三套(或购房指标),总面积不少于330㎡。”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皖1802行初132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皖18行终30号行政裁定认定申请人系重复起诉,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补偿申请书》未作答复,对其户未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但经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实质请求系基于其与鳌峰街道办事处的口头协议相关内容要求被申请人依约对其补偿安置。根据前述查明事实,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羁束。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约对其补偿安置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