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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3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3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6-20 08:45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管XX,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管X1,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管X2,女,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恒志,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宣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0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宣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0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三类农民建房,不在城市详细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与耕地,在原宅基地上拆房建房,无邻里纠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且层高、层数均符合《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宣政办〔2019〕18号)、《宣州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20〕20号)的规定。与申请人同时审批建房的17户均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5〕23号文件)进行申请,其中多户房屋超面积,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不公平不公正。申请人的房屋从2017年10月开工至2019年6月主体完工历经20多个月,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政策宣传指导和监管不到位,应负相关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XX村村部北侧所建房屋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勘测,该房屋每层长16.28米、宽12.26米,总建筑面积633.93㎡。经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定,案涉房屋总造价为435351.23元。2021年5月21日,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函复申请人房屋经批准的建筑总面积总计250㎡,建议对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予以整改。申请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送达,责令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对位于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XX村村部北侧建设的633.93㎡房屋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并决定给予申请人该房屋工程造价435351.23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26121元。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缴纳了罚款,但至今未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对房屋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完成改正。

二、申请人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三人于2018年5月共同申请在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XX村村部北侧建房。2018年12月19日,管X2取得开农建〔2018〕2号农民建房规划许可,批准建筑面积不超过70㎡;2019年5月27日,管XX取得开农建〔2019〕9号农民建房规划许可,批准建筑面积110㎡、层数2层,管X1取得开农建〔2019〕10号农民建房规划许可,批准建筑面积70㎡、层数2层。故,申请人在该地点批准的建筑面积共计250㎡、层数2层。宣政办〔2019〕18号《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宣区政办〔2020〕20号《宣州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日期分别是2019年11月20日和2020年11月4日,晚于案涉房屋批准规划时间。本案来源是群众举报后经其他部门移交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等问题。2017年10月,申请人在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XX村拆除原住房并在原址动工建设房屋,建设期间金坝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核查发现该建房审批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城管中队口头要求申请人立即停工并重新办理建房许可手续。2018年5月,申请人重新在该地点建房,同年6月9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该建设尚未取得审批手续正在施工,工程进度为房屋一层未完工,下达宣(城管)规划行执停〔2018〕第07302号《停工(核查)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建设,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职尽责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管XX与管X1、管X2系父女关系,均系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申请人三人于2018年5月共同申请在其户原宅基地拆房建房,分别经原宣城市城市规划局宣城经开区规划分局的开农建〔2018〕2号、开农建〔2019〕9号、开农建〔2019〕10号《农民建房规划意见的函》同意其三人建房申请,批准建筑面积共计250㎡,层数2层。申请人户房屋建成后,系3层混合结构,总面积633.93㎡,经安徽赛瑞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工程造价为435351.23元。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案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规划部门协助勘验、委托专业机构房屋测绘及造价核定、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1年9月3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组成及申请回避的权利。202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宣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0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三人该房屋工程造价6%共计26121元的罚款处罚,并于2021年11月5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宣城市金坝办事处XX村管XX等三户自(共)建住宅1:500房屋测绘技术小结》、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发分局出具的宣自然资规开函〔2021〕42号协助勘验函、《工程造价核定报告》(安徽赛瑞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宣城管罚听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八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条、《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反城市规划管理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申请人三户未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委托测绘与核定、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0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