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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3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3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20 09:0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池,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对其记10分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依据宣公管〔2021〕46号文件作出的对申请人记10分的处理决定并从相关网站上撤除,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参与了宣城市华星西路(宣酒大道-秋实路)道路工程项目投标并于2021年11月30日上传了投标文件。按招标流程,应于2021年12月1日9时以后远程解密投标文件,申请人安排专人在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但9时10分办公室突发停电,检查公司电路及开关后发现非公司电路故障,遂于9时25分安排工作人员持锁回家解密,工作人员于9时50分到家打开电脑进入系统后,解密时间已过致未正常完成解密,后查实系大厦整体电路故障。鉴于不能按时解密系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意外造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后,申请人及时向其提交了复核申请和申请人所在大厦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被申请人对非因申请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完成解密没有核查,直接对复核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不能完成解密系突然停电导致电脑不能使用的客观原因造成,申请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在系统中提醒亦因停电导致申请人无法获知。且因疫情影响,企业“六稳、六保”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首违不罚成为当前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62号通报的行政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62号通报依据事实清楚,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宣城市华星西路(宣酒大道-秋实路)道路工程(项目编号:XCS-GC-GK-2021130)招标人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技术公司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解密时间:招标人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以电子交易系统倒计时为准)”,在招标公告公布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被申请人)以及技术公司的联系电话。该项目于2021年12月1日9时00分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本项目共有483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共482家投标单位完成解密。在投标人解密过程中,开标系统中提示申请人按时解密,如解密异常可联系技术部门,并公示了联系电话,但申请人仍未完成解密,且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技术公司以及被申请人联系,说明未能解密的原因或申请延长解密时间,直至数日后才有一个自称是申请人负责投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女)电话至被申请人法规监督科,称自己忘记在开标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是她个人的失误,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该管理办法的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案涉未解密投标文件的行为计10分,披露期3个月,作出《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对上述不良行为进行披露。三、申请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投标事宜系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事项,关系到企业的业务开展和众多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记10分”,该条对未按时解密的原因表述为投标人原因,而不是投标人故意,即该条规定不涉及投标人的主观状态。另外,投标人原因对应的概念是招标人原因、监管部门原因等主体的原因,而不是其他客观原因,其他客观原因只能构成第二层次的原因。第二层次的原因除非构成不可抗力以外,投标人均应承担其未能按时解密的法律后果。即便申请人所述停电属实,但解密仅需一把CA锁和一台可以联网的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解密所需时间极短,一般不超过3秒钟,停电的应急准备很容易解决。即使在没有网络没有电的情况下,投标人作为企业组织也有能力使用备用笔记本电脑连接手机热点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或第一时间使用电话与招标代理、招标人、技术公司及被申请人联系处理,但上述措施申请人均无证据证明已采取。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述停电情况在对其处理过程中不予考虑并无不当。另,62号通报对申请人记10分,没有直接减损其权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申请人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保证金系招标人收取,被申请人既没有收取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没有作出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决定,该部分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宣城市华星西路(宣酒大道-秋实路)道路工程(项目编号:XCS-GC-GK-2021130)招标人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该招标项目的行业监督部门。该工程招标公告于2021年11月10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了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正文为该公告附件,招标条件中明确该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申请人参与了该工程项目投标。2021年12月1日9时00分该项目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共有483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共482家投标单位完成解密,申请人因办公场所突发停电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及其认定标准第2条对申请人前述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记10分,披露期3个月(2021年12月17日-2022年3月16日),并在被申请人网站“监管服务”-“信用管理”板块进行了公开。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复核申请书的回复》,对申请人请求撤销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不予同意。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记10分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关于复核申请书的回复》及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交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CS-GC-GK-2021130)、招标公告网站发布页面、《宣城市公管局招投标现场监督记录表》《关于宣城市华星西路(宣酒大道-秋实路)道路工程投标人解密情况的说明》《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及网站发布页面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投标事宜系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事项,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业务开展、信用评价,还会牵涉到众多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负有对投标活动和自身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等规范要求的高度审慎注意义务。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2019〕2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行业监督部门,具有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认定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第十条及该办法之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记 10 分”之规定,作出《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关于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复议请求,因保证金管理是申请人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依据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的约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的内容,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本次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本机关不予审查,在此一并予以释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的通报》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