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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4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6-0004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20 09:2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彭XX,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泾县琴溪镇。

被申请人: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立勋,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颁发给陈XX的泾林证字(2009)第2910000234号《林权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泾林证字(2009)第2910000234号《林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陈XX均系泾县琴溪镇XX村XX组的村民。1981年分山时,申请人父亲彭X有(已去世)一户分得四块自留山,分别坐落于X家山脊、白X山、蔡X山、X虎山,其中坐落于蔡X山的自留山东至X村竹山,南至X屋山分水,西至何XX山,北至X屋山分水。2008年2月28日,彭X江、王X中等10人一方与陈XX一方签订《山场承包权转让协议》,将蔡X山脚运材路以下各户零散山场有偿转让给陈XX。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但该协议转让的山场范围涵盖了申请人上述的位于蔡X山的那块自留山,申请人从未将自留山转让。2009年8月19日,陈XX依据上述《山场承包权转让协议》《转让费附表》等材料办理了泾林证字(2009)第2910000234号林权证登记,涵盖了申请人上述的位于蔡X山的那块自留山。申请人认为,1980年代初第一次分山时,申请人一户通过合法程序分得坐落于蔡X山等四块自留山,且多年来也一直对该山场享有权利。2009年被申请人未了解清楚情况将案涉山场登记至陈XX名下并向其颁发林权证,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08年5月,琴溪镇XX村XX组村民陈XX提出了林权登记申请,并提交了2008年2月28日其与彭X江(申请人兄长)、王X中等10人所签订的《山场承包权转让协议》、转让费附表、转让方10户的自留山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该《山场承包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彭X江等10人将该10户的山场有偿转让给陈XX,四至范围清楚明确,并经琴溪镇XX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在协议后所附的“转让费附表”中,彭X江户领取转让费的人口填写为11人。登记机关受理后,经相关部门绘制示意图,及林权登记公告无异议后,为陈XX核发了泾林证字(2009)第2910000234号《林权证》。该证的核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对彭X江代表其全部家庭成员与陈XX所签订的协议有异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5年11月24日印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泾编〔2015〕39号)载明,整合设立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土地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工作。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泾县林业局协同指导林权登记等工作。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8号)和《中共泾县县委、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7号),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时,泾县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于2020年7月3日颁发了第一本林权不动产证。

以上事实有《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泾编〔2015〕39号)、泾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首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应关切-主动回应栏目“泾县颁发首本林权不动产证”查询页面和机构设置栏目“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简介”查询页面等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根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17〕852号)的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泾县林权登记职能已完成职能划转,应当以继续行使该登记职能的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故,泾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