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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486288525Y/202201-0002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5
索引号: 11341700486288525Y/202201-0002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5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5 17:29 来源: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办法》宣开管〔2022〕20 号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一事一议”行为,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着力引进更多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有效推动宣城经开区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根据《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宣政秘〔2018〕25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确有必要突破现有普惠制政策,并纳入“一事一议”研究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遵循产业导向依法合规和集体研究原则。列入“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一事一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讨论,并经宣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该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更多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有效推动宣城经开区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我委于1月25日印发了《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宣开管〔2022〕20号),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行为不断提升入驻项目整体质量。

一、起草的背景

长期以来,经开区未出台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相关制度, 在实际招商引资工作中,一直依据宣城市政府出台的《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18〕25号)相关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着力引进更多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项目等主导产业不可或缺的产业配套、补链强链延链及“四新经济”类项目,结合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202216日,经开区招商合作中心牵头召开《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会,邀请财政、经发、社发、科创、投服、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法务、开盛集团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的主要原则、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对方案初稿予以修改。

2022年1月7日,将《办法》(上会讨论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参会的党工委领导班子和财政局、经发局、投服中心、科创中心、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盛集团、法律顾问等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

2022年1月17日,再次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会议同意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拟定的《办法》草案待修改完善后以正式文件印发。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招商合作中心将该《办法》草案进行完善后2022125日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原则          

     1、产业导向原则。列入“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原则上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为主。

    2、依法合规原则。“一事一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3、集体研究原则。成立“一事一议”项目议事工作小组,议事工作小组由经开区财政、经发、科创、招商、投服、法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开盛集团组成,对于需要“一事一议”项目,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研定。

   (二)资格条件

对确有必要突破现有普惠制政策,并纳入“一事一议”研究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

2、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大项目;

3、经开区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关键配套、补链强链延链项目;

4、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科技领军人才、高科技孵化器项目等。

     (三)监督管理

 申请“一事一议”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进度、产出效益指标、纳税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强化双向约束机制。

    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经开区履约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存在未按期开工、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进度缓慢的,或连续三年未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亩均纳税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暂停或者终扶持政策补交相关规费等措施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