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解读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禁放和文明创建工作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将《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按照计划要求,2021年5月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两次审议后,条例草案于2021年10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由此,过去包括《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这一市政府规章及各县市区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其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过去禁放工作的人海战术将纳入法制化常态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立法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专题调研、网络报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立法过程变为普法过程,力求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上取得最大社会共识。两次专门赴合肥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对征求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和论证,多次对草案进行修改。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的《条例》共十九条,下面我将条例的主要规定作一重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是明确了《条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近年来执行市政府规章和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形成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经验做法,从而弥补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的不足。二是也明确了《条例》聚焦于烟花爆竹燃放环节,更具针对性。对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本条例不作具体规定,由其它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关于禁放区域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还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
这样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明确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禁放,不是限放。这一点与现有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2021年以前有些县是限放不是禁放;比如有的地方使用城区而不是城市建成区概念。条例统一规定为城市建成区。二是授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自主划定禁放范围。同时,如果确有需要,城市建成区外,也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施行。主要考虑,各地情况不一,比如有的地方有的乡镇禁放的意愿也很强烈,但并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条例》全面考量了各地的不同情况,明确总的原则是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具体的区域,授权给了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划定。目前,我市及各县市区域以政府规章形式、或以政府公告形式,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待《条例》施行后,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条例》规定重新划定禁放区域并公告施行。
需要特别指出,《条例》第六条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就是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无论原来是否属于禁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制度,配合污染天气的防控。
三、关于禁放地点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对比原来的市政府规章(《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增加了: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托育机构、公共文体活动场所、殡仪馆、公墓、风景名胜区等。增加这些地点,主要是考虑在这些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危险系数大、风险等级高,极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有必要采取禁放措施。其中,对于殡仪馆和公墓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条例草案审议的时候意见不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充分考虑传统风俗习惯、群众情感需求以及法规可操作性,殡仪馆、公墓不宜列为禁放地点;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环境治理,建议将殡仪馆、公墓列为禁放地点。
经充分听取、反复论证各方意见,结合民政部“祭扫服务机构要积极创建‘无烟陵园’,引导群众选择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的要求,为推进移风易俗,推动群众自觉参与文明低碳祭扫,最终《条例》将殡仪馆、公墓列为了禁放地点。
四、关于管理机制
为健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各方职责。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各负其责、多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三是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对违法燃放的,提高了处罚下限(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100元)。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主体,因其经营业务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关系密切,《条例》规定,这类主体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参照违法燃放的处罚金额,仍为二百元至五百元。
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规定,“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许可,才可以举办有关活动。这也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
关于电子鞭炮的问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施放混合气体礼炮、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虽然本条对电子鞭炮燃放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是明确了依照危害公共安全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表明了立法对于电子鞭炮等进行严格规制的立法态度,从而堵塞了实践中施放烟花爆竹替代品的漏洞。
以上是对《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主要立法要义的解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宣传好这部法规、执行好这部法规,共同为打造风朗气清的美丽宣城而努力!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公安局
解读人:钟国松
咨询电话:0563-337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