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205-00076 | 组配分类: | 其他监管规则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上半年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2205-00076 |
组配分类: | 其他监管规则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上半年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上半年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卫生巾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9包,其中6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
1 |
偏差 |
全长 |
GB/T8939-2018 |
|
条质量 |
||||
2 |
吸水倍率 |
GB/T8939-2018 |
||
3 |
吸收速度 |
GB/T8939-2018 |
||
4 |
p H |
GB/T8939-2018 |
||
5 |
甲醛含量 |
GB/T34448-2017 |
||
6 |
可迁移荧光物质 |
GB/T8939-2018 |
||
7 |
背胶剥离强度 |
GB/T8939-2018 |
||
8 |
细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
9 |
大肠菌群 |
GB 15979-2002 |
||
10 |
真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
11 |
致病性化脓菌 |
绿脓杆菌 |
GB 15979-2002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溶血性链球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8939-2018 卫生巾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二、配装眼镜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由抽样人员提供配镜处方,随机抽取在售的眼镜架、眼镜片,交由被抽查单位现场制做加工后现场封样;装成眼镜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市场上销售部门的货架、柜台或仓库内抽取样品。配装眼镜每组样品1副;装成眼镜每组抽取同品种、同款式、同批次(同生产日期)样品3副。样品全部用于检验。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样品顶焦度绝对值最大子午面顶焦度值应不小于4.25。
2 检验依据
表1 配装眼镜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1 |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
《眼镜镜片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1-2005 |
2 |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
《眼镜镜片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1-2005 |
3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眼镜镜片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1-2005 |
4 |
柱镜轴位偏差 |
《配装眼镜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1-2011 |
5 |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
《配装眼镜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1-2011 |
6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配装眼镜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1-2011 |
7 |
装配质量 |
《配装眼镜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1-2011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三、铝合金建筑型材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6根型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分别从6根型材截取。其中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喷粉型材和喷漆型材截取12段(每段长1000mm),6段作为检验样品, 6段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1 |
外观质量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3-2017/5.5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检测方法 第6部分:目视观察法检验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GB/T 12967.6-2008 |
2 |
复合膜厚度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氧化膜厚度的测量方法 第1部分:测量原则》GB/T 8014.1-2005 《非磁性基体金属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法》GB/T 4957-2003 |
3 |
尺寸偏差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GB/T 5237.1-2017/5.2 |
4 |
耐盐雾腐蚀性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GB/T 10125-2021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6461-2002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3-2017/5.4.13 |
5 |
抗拉强度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GB/T 16865-2013 |
6 |
色差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检测方法 第6部分:目视观察法检验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GB/T 12967.6-2008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颜色测量》GB/T 11186.2-1989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色差计算》GB/T 11186.3-1989 |
7 |
漆膜硬度 |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6739-2006 |
表2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1 |
外观质量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5 |
2 |
膜厚 |
《非磁性基体金属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法》GB/T 4957-2003 |
3 |
尺寸偏差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GB/T 5237.1-2017/5.2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3 |
4 |
耐盐雾腐蚀性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GB/T 10125-2021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4.15 |
5 |
抗拉强度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GB/T 16865-2013 |
6 |
色差 |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视比色》GB/T 9761-2008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颜色测量》GB/T 11186.2-1989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色差计算》GB/T 11186.3-1989 |
7 |
抗杯突性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4.8 《色漆和清漆 杯突试验》GB/T 9753-2007 |
8 |
压痕硬度 |
《色漆和清漆 巴克霍尔兹压痕试验》GB/T 9275-2008 |
9 |
光泽度 |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GB/T 9754-200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4.2 |
10 |
耐冲击性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2017/5.4.7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GB/T 1732-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237.1-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GB/T 5237.3-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GB/T 5237.4-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四、水泥熟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2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11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硅酸盐水泥熟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 176-2017 |
2 |
氧化镁 |
|
3 |
烧失量 |
|
4 |
不溶物 |
|
5 |
CaO/SiO2 |
|
6 |
凝结时间 |
GB/T 1346-2011 |
7 |
安定性 |
|
8 |
抗压强度 |
GB/T 17671-1999 |
9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
GB 6566-2010 |
10 |
水溶性铬(Ⅵ) |
GB 31893-201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
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kg,其中3kg作为检验样品,3kg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密度 |
NY/T 1881.7-2010 |
2 |
含水率 |
NY/T 1881.2-2010 、NY/T 1881.3-2010 |
3 |
灰分含量 |
NY/T 1881.5-2010 |
4 |
低位发热量 |
GB/T 213-2008 |
5 |
硫含量 |
GB/T 214-200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1878-2010 生物质成型燃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六、食品加工机械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整机: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现场经验,备样封存企业。
2 检验依据
表1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 |
滞留区 |
GB 16798-1997 |
操作结构 |
|||
紧固件 |
|||
运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
|||
铭牌 |
|||
机械的外表面 |
|||
2 |
设备结构的可洗净性 |
设备的可清洗要求 |
GB 16798-1997 |
产品接触表面的表面粗糙度要求 |
|||
产品接触表面的表面质量要求 |
|||
3 |
电气安全性能 |
绝缘电阻 |
GB 5226.1-2019 |
耐压试验 |
|||
保护导线的连接点 |
|||
连接和布线 |
|||
保护连接电路的连续性 |
|||
标记、警告标志 |
|||
4 |
正常运行时的噪声(dB(A)) |
GB 16798-1997 |
|
5 |
需要拆洗的部分 |
GB 16798-1997 |
|
6 |
设备安全卫生检查的方便性 |
GB 16798-199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798-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七、低压成套设备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整机: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现场经验,备样封存企业。
2 检验依据
表1低压成套设备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志 |
GB/T 7251.12-2013 |
2 |
器件和/或元件的识别 |
GB/T 7251.12-2013 |
3 |
开关器件和元件的组合 |
GB/T 7251.12-2013 |
4 |
内部电路和连接 |
GB/T 7251.12-2013 |
5 |
外接导线端子 |
GB/T 7251.12-2013 |
6 |
介电性能 |
GB/T 7251.12-2013 |
7 |
机械操作 |
GB/T 7251.12-2013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7251.12-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八、湿巾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式湿巾抽 8包,其中 6包作为检验样品,2包作为备用样品。
单片包装的湿巾抽80片,其中60片为检验样品,20片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偏差 |
长度 |
GB/T 27728-2011 |
|
宽度 |
||||
2 |
含液量 |
GB/T 27728-2011 |
||
3 |
横向抗张强度 |
GB/T 12914-2018 |
||
4 |
包装密封性能 |
GB/T 27728-2011 |
||
5 |
p H |
GB/T 1545-2008 |
||
6 |
去污力 |
GB/T 27728-2011 |
||
6 |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
GB/T 27728-2011 |
||
7 |
尘埃度 |
GB/T 1541-1989 |
||
8 |
细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
9 |
大肠菌群 |
GB 15979-2002 |
||
10 |
真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
11 |
致病性化脓菌 |
绿脓杆菌 |
GB 15979-2002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溶血性链球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7728-2011 湿巾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九、纸面石膏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张,其中5张作为检验样品,5张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面密度 |
GB/T 9775-2008 |
2 |
断裂荷载 |
GB/T 9775-2008 |
3 |
抗冲击性 |
GB/T 9775-2008 |
4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5 |
护面纸与芯材粘结性 |
GB/T 9775-200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9775-2008 纸面石膏板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十、复肥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5 |
501 |
501.1 |
分类名称 |
农业生产资料 |
化肥 |
复肥 |
2.2 产品种类
复肥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2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合肥料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2923 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
GB/T 21633 掺混肥料(BB 肥)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 部分:总钾含量
GB/T 2489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
5.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3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kg,其中1kg作为检验样品,1kg作为备用样品。
5.4 样品处置
样品抽取后,密封完好后,加贴识别标识。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运输包装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运输过程造成挤压、变形等损伤。检样与备样需寄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5.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
6 检测要求
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复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
序号 |
产品品种 |
依据标准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
GB/T 15063 |
总氮 |
GB/T 8572 GB/T 22923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 15063 GB/T 8573 |
|||
氧化钾 |
GB/T 8574 |
|||
总养分 |
GB/T 8572 GB/T 22923 GB/T 15063 GB/T 8573 GB/T 8574 |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 15063 GB/T 8573 |
|||
粒度a |
GB/T 15063 |
|||
氯离子a |
GB/T 15063 |
|||
2 |
掺混肥料 |
GB/T 21633 |
总氮 |
GB/T 21633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 15063 GB/T 8573 |
|||
氧化钾 |
GB/T 8574 |
|||
总养分 |
GB/T 21633 GB/T 15063 GB/T 8573 GB/T 8574 |
|||
氯离子a |
GB/T 24890 |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 8573 GB/T 15063 |
|||
粒度a |
GB/T 24891 |
|||
3 |
有机 - 无机复混肥料 |
GB/T 18877 |
总氮 |
GB/T 17767.1 GB/T 22923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 8573 |
|||
氧化钾 |
GB/T 17767.3 |
|||
总养分 |
GB/T 17767.1 GB/T 22923 GB/T 8573 GB/T 17767.3 |
|||
有机质 |
GB/T 18877 |
|||
酸碱度 |
GB/T 18877 |
|||
备注 |
a 所抽查产品的生产日期在2021年06月01日之前且执行GB/T 15063-2009或GB/T 21633-2008标准的该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
6.2 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测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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