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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08-00075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2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08-00075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2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22 17: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生热点,关注群众痛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美体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2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某美容美体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了一幅广告牌,上面印有:“不吃药、不拔罐、不节食、不运动、补气血、通经络、健脾养胃、不反弹、一个月瘦15-20斤,一星期大腿瘦2-5公分,一星期肚子瘦3-7公分”文字信息。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出处证明。上述违法广告制作涉案广告牌花费110元。故广告费用合计110元。当事人发布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无出处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社区卫生室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

2022年6月21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德市某社区卫生室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药械、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1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治疗室货架上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2盒,购进单价20元/盒;购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100套,购进单价是0.62元/套。至案发,当事人上述药品未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使用了94套按照购进价格收取使用费用,货值金额为43.7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使用劣药行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4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某水产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没人民币3.0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区冰柜有部分预包装臭鳜鱼待售,该食品标注的制造商为当事人,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共加工生产预包装臭鳜鱼77袋(44.95kg),成本价为50元/kg,销售价为66元/kg,至案发,已销售24袋。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3785.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19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水泥案

2022年4月15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水泥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54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6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恒牛牌水泥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和定量包装检验。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恒牛牌矿渣硅酸盐水泥净含量不合格。经查,涉案水泥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购进,购进价格为每吨500元,共购进20吨,销售价格为每吨580元。涉案水泥至案发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5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7月14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2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沛盛百合”鲜百合片及销售的“手作绿豆糕”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购进“沛盛百合”鲜百合片2件,每件36盒,共计72盒,采购价格为每件320元,货值金额640元,已使用41盒;购进“手作绿豆糕”97袋,每袋2盒,共194盒,货值金额8772元。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6月28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国市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作出没收16罐维生素能量饮料、罚款人民币1.6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维生素能量饮料包装罐体图文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近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维生素能量饮料与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在罐体外包装所载文字、红牛图形、颜色、容器大小高低,罐体上部环罐体波浪纹,罐体上下边缘白色扣边,罐体正面商标图案、净含量字样、罐体下部颜色等多方面均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形,当事人销售的维生素能量饮料非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133元。当事人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5月24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郎溪县某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注册有名为“牙天使口腔门诊·种植·矫正中心”的线上店铺。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在该店铺的线上团购项目“意大利美塑 前牙美学修复”(该团购项目的内容为提供补牙手术)的图文详情介绍中发布了两组患者接受补牙手术后的前后对比照片,这两组照片分别拍摄于在当事人处接受补牙手术的患者刘某与孙某某。另查明,上述对比照片在发布前当事人已告知患者,患者对其行为完全知情并同意。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已将其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上述对比照片全部删除。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为宣传其提供的补牙服务,发布患者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29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某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0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稻谷不是来自五常大米原产地,但加工成大米后,仍用标注名称为五常市当地企业的包装袋进行包装销售,包装袋上亦标明大米产地为五常市。当事人两次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656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