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207-0008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科技局平台建设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65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207-0008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2〕5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科技局平台建设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656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
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和《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运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抢抓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发展机遇,高质量推进宣城(上海)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运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积极践行“研发在沪、转化在宣”跨区域创新协同发展模式,依托上海高端人才和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优势,发挥宣城产业特色鲜明和要素紧密联系优势,充分吸引长三角创新资源流动和高端产业转移,将科创中心打造成异地研发中心、产业导入中心、人才集聚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为促进宣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聚焦宣城“2+8”特色产业规划,高质量推进科创中心建设运营。一是“走出去”,引导宣城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科创中心设立异地研发中心;二是“引进来”,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吸引优质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科创中心;三是“用得好”,利用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资源,为宣城中小企业提供在沪产学研活动平台。
2022年,科创中心建成运营,构建完善的运营服务体系,力争完成年度运营目标;至2023年,确保科创中心入驻项目20个以上;至2025年,建成高水平研发中心5-10家,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10-20个,引进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组织开展沪宣两地技术交流活动10场以上。
三、重点举措
(一)加强异地研发。支持宣城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科创中心建立异地研发中心,借助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高层次人才富集的优势,广泛开展人才招引、项目研发和技术合作等活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突出“双招双引”。以科创中心为载体,围绕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聚焦产业链及上下游配套企业,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工作。以宛陵科创城及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园)为平台,承接落地产业化项目,提供土地、厂房、金融等要素支持,实现“双城”联动、市县联动,保障项目落地,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三)促进技术交流。利用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围绕我市中小企业需求,营造沪宣两地一体化科技创新氛围,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定期在科创中心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合力攻克技术难题。
四、运营方式
(一)坚持市场化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着力提升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实行租金“一年一付、先缴后奖”制度,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入驻科创中心。市国控集团落实管理公司负责科创中心大楼物业管理,收取入驻项目租金;市财政负责做好租金奖励资金保障。
(二)坚持科技赋能定位。突出科技创新引领,提高入驻项目质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分类设置准入条件,满足差异化需求。遵循“优胜劣汰”原则,建立合理考核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对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租金奖励等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及时予以清退。
(三)坚持统筹管理。根据科创中心功能定位,科学划定科创中心大楼功能区域。对各类入驻项目,实施“分区入驻,统筹管理”。宣城本地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分别入驻“异地研发区域”和“双招双引区域”,宣城中小企业在“技术交流区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协同攻关等活动。
五、运营架构
按照“政府主导+国资管理+市场化运营”的运营模式,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
(一)成立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招商合作中心主任、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国控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审定科创中心运营方案、管理办法和奖扶政策等,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入驻项目审定、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二)组建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由市招商合作中心牵头组建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实施驻上海招商机构与市政府驻沪联络处一体化,入驻科创中心办公。高质量推进“双招双引”工作,负责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项目考察洽谈等;负责新招引入驻项目受理和初审;负责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明确入驻项目签约主体。市国控集团负责落实管理公司与入驻项目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物业管理、场地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用等。各类入驻项目须签订入驻协议书。
(四)组建宣城代办中心。由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建宣城经开区代办中心,负责“双招双引”项目的注册、落地、缴税等代办工作,并为落地项目协调解决土地、厂房、金融等要素需求;落户在其他县市区的项目,由属地职能部门负责代办相关工作。
六、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科创中心入驻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对科创中心入驻条件、入驻流程、扶持政策、租赁管理、运营管理、物业管理、退出机制等事项进行规定。
七、考核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入驻项目考核细则,对入驻项目进行考核。运用考核机制对入驻项目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
附件: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董红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武兆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星 市科技局局长
陈 军 市招商合作中心主任
王 军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李亚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 炜 市发改委总工程师
师卫胜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杨 勇 市经信局副局长
杨庆文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副局长(副主任)
杨云子 市人社局副局长
鲍百安 市招商合作中心副主任
李德明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科创中心主任
杨志亮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平梓 市国控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明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军同志、师卫胜同志、鲍百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宣城(上海)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加快推进科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心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科创中心的各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宣城本地企业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8”特色产业规划,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二)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上年度在宣城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新招引企业、团队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宣城市“2+3+4”特色产业规划。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科创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与宣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原则上在宣城转化和产业化。
重点企业、团队、科研机构和平台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租金奖励。租金按市场价缴纳,实行“一年一付,先缴后奖”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考核按照百分制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说明:90分以上为优秀,80-90(不含)分为良好,60-80(不含)分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100%奖励;考核良好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80%奖励;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60%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被终止退出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入驻单位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等相关人才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规定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用于科创团队创新创业。
第九条 入驻项目优先申请科技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成果转化基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宣城市子基金等基金支持。
第十条 入驻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可免费使用科创中心会议室、培训室、党建中心等会议场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专业团队,为入驻项目在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等方面提供协助;落地项目可在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工商注册、融资推介、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享受一站式服务。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
(一)拟入驻单位需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宣城本地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新招引项目向宣城(上海)科创中心“双招双引”工作组(以下简称“‘双招双引’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科研机构和平台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初审
市科技局、“双招双引”工作组做好申请材料留存和登记,并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评审
宣城(上海)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
新招引准予入驻项目,必须在宣城市注册公司。
第十七条 签订入驻协议书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宣城宛陵城市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市国控集团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宛陵公司”)下发项目入驻通知单。宛陵公司与准予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及租金、物业管理、水电费用收取等;协助“双招双引”工作组为入驻项目办理入驻手续。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单位按照“一年一付、先缴后奖”的方式缴纳租金。宛陵公司负责收取租金,市财政负责做好租金奖励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是否续租,入驻单位需在租用期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双招双引”工作组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二)必须符合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园区入驻要求。
(三)因项目研发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内部空间调整等,须事先提交方案报“双招双引”工作组备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双招双引”工作组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项:
(一)制定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制定入驻项目考核细则,牵头开展项目准入评审、项目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围绕宣城中小企业需求,搭建沪宣两地一体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定期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需求对接、主题沙龙、科技论坛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招双引”工作组负责事项:
负责“双招双引”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类招商活动,包括招商宣传推介,项目考察洽谈等,积极引进优质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
(二)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来访参观人员的接待接洽,会务组织安排等;为入驻单位提供日常咨询及服务;负责入驻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每季度、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营管理情况,协助开展入驻项目考核工作,并定期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
(三)负责品牌塑造与媒体运营。拟定科创中心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策划制作科创中心宣传品,包括宣传折页、宣传视频等;负责注册科创中心微信公众号、官网或其他自媒体平台,并进行运营维护;负责发布招商政策、企业发展动态、创新创业活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宛陵公司负责事项:
日常物业管理。负责科创中心物业管理,负责楼宇和内部区域设施维护维修;承担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物业管理等费用;负责科创中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入驻项目租赁管理。负责收取入驻单位水电、房租、物业、公共能耗等费用,为入驻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入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入驻协议约定,按时缴纳承租区域租金、用水用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双招双引”工作组书面通知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宛陵公司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1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运营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
(四)停止运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五)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污染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出科创中心程序如下:
(一)入驻单位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双招双引”工作组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项目,入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双招双引”工作组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各项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按有关规定由受益财政承担。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