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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203-0004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宣公节〔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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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宣公节〔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7:14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各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开展集中示范,进一步推广应用,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党政机关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根据《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关于在党政机关办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集中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挖掘潜力。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力量,应通过合理计算节能量基准,开展能源审计等方式准确掌握能耗情况,充分挖掘办公楼宇节能潜力。结合新建建筑项目、空调改造、光伏建筑改造等有利契机,一体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能耗总量大、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高的公共机构要优先实施,开展试点,带动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推开。

二、争做示范典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已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中,是衡量节能工作的重要指标。市直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要积极主动成为示范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各县市区应积极开展集中示范,2022年底达到“县县有托管”,到“十四五”末50%县级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实施能源托管。

三、规范组织实施。鼓励公共机构采用托管型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节约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