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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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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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3MA2W12B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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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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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应急罚〔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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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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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未组织制定企业2022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风险点清单,企业全员责任制未覆盖到全员全岗位。2.企业氧气罐处动火作业未进行作业审批。经调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未组织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风险点清单”及“企业氧气罐处动火作业未进行作业审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纳入本次行政处罚内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企业2022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全员责任制未覆盖到全员全岗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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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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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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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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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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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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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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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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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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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769028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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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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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769028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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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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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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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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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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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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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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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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