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09-002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09-002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发布时间:2022-09-29 17:08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机关依法查明郎溪十字铺茶场医院PCR实验室截至2022年8月3日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PCR实验室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2日未登记高压灭菌后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以及最终去向签名等内容;核酸采样点采样台上一瓶开启使用的洁羱医药牌免洗速干手皮肤消毒凝胶、一瓶开启使用的洁康绿叶牌酒精消毒剂及PCR实验室一瓶开启使用的安捷高科手消毒凝胶,未标注开启时间或开启后使用有效期限;未对PCR 实验室二区(核酸提取区)、三区(核酸扩增区)的物表进行消毒;未定期开展PCR实验室空气、物表以及工作人员手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PCR实验室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空气紫外照射未达到2小时以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7.7.4、《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 第二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4.7的规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2年 9月29日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