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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9-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宣)文综罚字〔202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9-27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9-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宣)文综罚字〔202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7 08:26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明尚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8NW72K2U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02160125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水阳江大道与景德路交汇处万达广场2F-B-B

 

2022年97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宣城市明尚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拍照取证。

 

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9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8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9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2〕C-0013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陈文英、受委托人余文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宣城市明尚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入口处未发现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场所入口处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宣城市明尚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