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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0-0003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三级调研员胡明宇出席2022年宣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并进行政策宣讲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7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0-0003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三级调研员胡明宇出席2022年宣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并进行政策宣讲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7
三级调研员胡明宇出席2022年宣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并进行政策宣讲
发布时间:2022-10-17 16:28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10月17日下午,宣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市场监管局9楼会议室举行,三级调研员胡明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最近一段时间,竞争政策成为一个热词,但我们知道产业政策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产业政策带来的补贴本身可能是妨害竞争的,请问如何看待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如何通过这个审查制度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谢谢。

胡明宇:这个问题我觉得提得很好,也很有针对性。大家可能对产业政策比较熟悉,因为产业政策是我们国家发展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实际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是为了有效地配置资源。长期以来,产业政策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竞争政策实际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体系的一个总称。随着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的逐步实施,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它们之间的着力点和作用的方式确实存在区别,竞争政策主要是着眼于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产业政策实际是着眼于弥补市场的缺陷,通过产业政策的引导来促进产业的发展。虽然两者的着力点和作用方式不同,但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协调的。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明确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定位,要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定位就要协调产业政策,它们之间要进行很好地沟通协调,使二者的政策能够形成合力。

大家都知道,国家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要求是非常明确的。怎么来协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恰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机制,也就是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了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这正是产业政策需要努力的方向。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当中的作用,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协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在以下三方面来推动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

一、要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南和细则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二、组织实施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的制定者,这里也包括制定产业政策的相关部门,增强对竞争政策的理解。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自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使两者能够很好地协调和融合。

三、要培育全社会竞争文化。最重要的是加强竞争的倡导,营造全社会公平竞争的氛围。


问题二:为什么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要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

胡明宇:《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的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看,作为一种预防性制度安排,应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匹配,不宜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大于建议权的权利。

第二,从行政管理体制看,政策制定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各有优势和不足。政策制定机关:有行业专业知识,缺乏竞争政策的知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竞争政策的专业知识,但缺乏行业知识,有可能出现“专业知识陷阱”,导致被动。

第三,现阶段社会对竞争的认知度不够,还需长时间的竞争倡导。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同时,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政策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他纠正,同时也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问题三: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外部监督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胡明宇:自我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不到三年时间,加上我们这么多年出台产业政策的惯性使然,自我审查容易出现动力不足,有失客观公正等问题。所以,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刚性约束非常重要。其实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之初我们就强调了要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力推动了制度的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们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三个方面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推动审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查效率不断增强。

一是建立文件定期抽查机制。今年与司法局开展了重点督查、妨碍民营经济排查整治活动、与发改委联合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自查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政策措施“拦路虎”,通过各类抽查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而且把问题及时向各单位反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还会不断加大抽查力度,把文件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外部监督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二是完善投诉举报和查处的回应机制。首先是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平台,或者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平台来增设公平审查专栏和专线,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违反制度要求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威慑力和透明度。

三是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的评价等考核评价体系。从机制的建设、审查的成效和违反制度情况等方面,我们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成效显著的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甚至违反要求的通报批评,进一步来增强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在这里我也呼吁媒体朋友加强监督。因为现在绝大部分政府机关的文件都是网上公开的,希望媒体对政府机关出台的文件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监督。

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