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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6-00063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7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6-00063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7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15:34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和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号)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为规范抽查工作程序,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部门“单打独斗”。现就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抽查内容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抽查事项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是否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并保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4)是否利用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和信息;

  (5)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6)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7)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 旅行社经营情况检查事项: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3)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5)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强迫购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是否与旅游者签订规定的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信息,签订电子合同;

  (9)是否与导游(领队)等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0)旅游团队档案装订管理是否一团一档,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11)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等;

  (12)是否建立出境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和落实行前说明会制度;

  (13)是否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提示和引导;

  (14)是否与正规旅游客运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车协议,明确导游专座;

  (15)是否开展行前宣传教育、文明旅游提示等有关事项,是否加强导游(领队)的文明引导职责;

  (16)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

  (17)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检查事项:

  (1)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12345”举报电话;

  (2)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3)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4)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5)是否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内容核查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戏游艺设备;

  (6)是否擅自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和游戏游艺设备;

  (7)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8)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

  (9)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0)是否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11)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12)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13)娱乐场所是否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

  (14)是否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是否记入营业日志;

  (15)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4.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检查事项:

  (1)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6)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7)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9)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10)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1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12)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13)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14)营业性演出宣传广告、海报、彩页等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15)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16)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5. 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事项:

  (1)是否申领营业执照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2)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3)经营的艺术品来源是否能证明其合法;

  (4)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二)公安部门抽查事项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事项:

  (1)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2)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和信息;

  (3)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2.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检查事项:

  (1)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是否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是否设立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2)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是否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3)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是否可调试亮度、是否在营业时间内关闭;

  (4)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是否安装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是否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并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6)是否对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7)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3.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检查事项:

  (1)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许可。

  (2)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预案。

  (3)现场是否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落实防疫工作措施。

  (4)现场是否落实隔离、安检等安保措施。

  (5)现场是否配备安保力量在维护现场秩序。

  (三)交通部门部门抽查事项:

  旅行社联合检查事项:

  (1)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车辆是否具有旅游包车资质;

  (2)旅行社聘(使)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

  (3)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是否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

  (四)卫生健康部门抽查事项: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经营情况检查事项:

  (1)是否落实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

  (2)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3)是否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

  (4)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5)是否按规定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6)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

  (7)是否按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8)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9)是否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10)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11)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

  (12)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

  (13)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是否依标准设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等。

  2. 公示信息检查事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等情况。

  (六)消防救援机构抽查事项

  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1. 场所消防手续办理情况;

  2. 场所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情况;

  3. 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抽查任务和比例

  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活动根据抽查对象不同分为5个定向抽查任务。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合抽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发起,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10%比例从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二)旅行社联合抽查。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起,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10%比例从全省旅行社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娱乐场所经营情况联合抽查。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发起,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10%比例从各地娱乐场所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10%比例从各地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五)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按照10%比例从各地艺术品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责任分工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联合抽查工作,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发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行社两项联合抽查任务,指导各地建立完善相应监管对象名录库并抽取检查对象。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别负责指导本系统抽查业务,督促各地落实联合抽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联合抽查工作,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发起娱乐场所经营情况联合抽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等三项抽查工作任务,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抽取相关检查对象。

  (四)市、县级联合抽查各参与部门根据派发的各类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检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时间安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行社联合抽查工作任务的实施时间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其他各地自行发起的联合抽查工作任务,由各地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具体的时间阶段安排。

  (一)随机摇号派发(6月1日至6月15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抽查事项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以任务形式通过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市(省直管县、市)检查实施单位。检查实施单位应及时登录监管平台接收抽查任务,根据分配的待查企业名单,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县(市)抽调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二)组织实地检查(6月16日至11月10日)。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协商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检查用车,组织开展实地核查。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检查前原则上应当提前与企业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实地检查时,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按照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抽查结果公示(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检查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联合检查各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处理,防止监管脱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

  (二)加强执法联动。强化市县两级执法机构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行政审批、信用监管、重点监管手段有效衔接,实现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置。鼓励各地按照“一业一查”模式,探索将更多部门和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注重总结工作成果、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全覆盖和常态化。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疫情防控检查除外),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的,原则上应当以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开展,切实减少涉企检查的数量。省级联合检查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抽查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任务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