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
6.《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防〔2020〕60号)
7.《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防〔2020〕62号)
8.《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
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
二、承办机构: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三、申报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申请表原件
(2)发改委批复或备案表复印件
(3)人防图审合格书原件
(4)人防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文本复印件(规划盖章备案页、总平图、经济技术指标页、单栋明细页)
(6)信用承诺书原件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1)申请表原件
(2)发改委批复或备案表复印件
(3)缴费证明
(4)规划文本复印件(规划盖章备案页、总平图、经济技术指标页)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应建人防面积1700元/㎡计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核发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结果文件。
六、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七、联系电话:0563-3038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