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本级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11-00026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11-00026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0:0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尚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责令其重新提供《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隐瞒房屋现状,无法显示申请人房屋坐落地块及位置,无法证明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宣自然资规信开函〔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于2022年1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二、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为1:2000,表述要素包括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内图廓线、界址点坐标等地理信息。原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8号)附录《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分层表》规定,涉及“内图廓线”的,“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时不可公开”;涉及“平面控制点”的,“精确坐标不可公开”。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浙江省厅请求明确有关土地数据涉密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19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成果中要素内容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或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等相关保密规定内容的,属于涉密成果”。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内图廓线、界址点坐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属于涉密成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密信息予以删除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该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用途为“知情,便于了解”,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于2022年1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现将《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删除内图廓线、坐标等不能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信息)复印件提供给你。”并附件《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为1:2000。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交的申请人向其提交的《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其附件《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公开地图及地理信息生产制作、发布使用,网络地图内容选取与地理信息标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可公开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须按本规定附录中所列范围及限制条件或内容执行;……(三)地理信息公开使用前须按国家有关审核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的附录《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分层表》列明平面控制点的精确坐标不可公开、内图廓线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时不可公开。《关于对浙江省厅请求明确有关土地数据涉密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19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属于涉密成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及指导意见,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宣城市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号地勘测定界图》中的内图廓线、坐标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属于涉密信息,遂将该勘测定界图中前述不能公开的信息删除后再提供给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且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