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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11-0002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11-0002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47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0:1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龚XX,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XX村。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XX村。

申请人:汪XX,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XX村。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XX村。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XX村。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峥,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征地公告》(宣区征字〔2022〕29号),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征地公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不服的《征地公告》(宣区征字〔2022〕29号),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将征收范围等具体工作安排进行公布的程序性告知行为,该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另本机关释明如下,申请人若认为有权机关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若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的具体实施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出该具体实施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