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会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规范和推进我会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依法、真实、便民、及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政务公开进行严格考核监督。
二、政务公开社会评议
(一)社会评议内容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二)社会评议方法
1.在市残联门户网站进行政务公开问卷调查;
2.向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
3.聘请10名社会各界人士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收集监督员的意见。
(三)社会评议结果应用和反馈
对评议活动中各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到位,对合理可行的建议积极采纳应用,并采取门户网站公告、信函回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反馈。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内设科室、中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依申请公开答复的;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违反法定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时限、方式的;
4.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5.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责任追究实施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中心和个人,由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追究单位、个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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