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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11-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11-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宣城市人防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1-29 08:11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7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