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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31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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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2-12-08 11:2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立案查处房地产、保健市场、医药医疗、教育培训、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36起,罚没款287万元。现将第二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城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从广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1.93元/袋的价格购进15898袋“康师傅”牌方便面,将方便面拆封取出其中的调料包,在未取得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将上述购进的方便面内的调料包进行重新组合并进行包装,并在该包装上吧标注:“产品名称:方便面调料包;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生产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配料表: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麦芽精糊……调味液;产品编号:GB1740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19904036”等信息,违法经营额21939.24元,其行为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违法行为。2022年8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万。

二、绩溪县某车行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2年7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瓶车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促销提升销量,在其车行门店的玻璃上张贴标有“小鸟电动车,边骑边充电的电动车”的宣传语,并在店内口头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属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9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5万元。

三、颜某、宁国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共同组织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2年6月17日,宁国市在开展打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卫健委、城管局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现场授课、观看视频等方式,宣传推广保健食品灵芝孢子油。视频内容系当事人通过选择一些老年人进行现场采访并制作成视频进行播放,宣称灵芝孢子油具有“降血压、降血糖、改善睡眠,对肝、心脏、糖尿病好,眼睛亮了、不感冒了”等功效。授课内容讲解灵芝孢子油可以调理五脏、阐述五脏和心脏的关系,夸大灵芝孢子油功效。同时,通过编造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将注册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的灵芝孢子油与治疗白内障、血糖、心脏病、泌尿系统等关联起来,并对销售价格、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宣传,蒙蔽老年人。违法经营额179630元,其行为属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21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四、宣城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生产销售圆糯米17吨,采用李某提供的包装袋进行装袋,该包装袋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有:五常市龙缘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五常市石庙子村。同时包装袋上印有产品简介,内容为:“龙缘牌精制系列米是纯正五常优质米。五常天然黑土带,土壤肥沃、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及气候土壤,造就了五常糯米的纯正口感。洁白清香、油亮溢香、口感劲道香糯,实为适合全国人食味的粮食之精品”。2021年11月8日生产销售26吨圆糯米,采用龚某提供的包装袋进行装袋,该包装袋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有:五常市尚泽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群富村宋粉坊屯;产地:五常市杜家镇先锋村。同时包装袋上印有“五常江米”字样。违法经营额为165620元,其行为属对商品的实际产地、质量等相关信息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2022年7月29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五、宣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2年5月19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一款宣纸临摹字帖商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拼多多批发平台上销售的1笔实收1.00元商品(平台上计数是按100000件),统计到拼多多主站页面,对外显示“已拼10万+件”,实际交易12笔,交易成功3笔。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