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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37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37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宣城市市场市场监管局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8 11:2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玻璃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2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容为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举报上海青浦卓越世纪中心(三期C-10-01地块)工程项目中使用大量冒用“台玻”注册商标的玻璃,上述玻璃生产分割商为安徽某玻璃有限公司。该局于2021年8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台玻”图形商标注册人为台湾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卓越世纪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分包商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该项目玻璃产品。当事人从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和淮南市景峰玻璃有限公司购进“台玻”品牌的LOW-E玻璃原片。再根据青浦项目需要将“台玻”品牌的LOW-E玻璃原片和从安徽万特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等购进的白玻玻璃原片,通过切割、磨边、钢化等加工工艺制成中空玻璃,并将“台玻”图形商标印制在中空玻璃上。当事人在青浦项目上销售的中空玻璃面积8092.07平方米,违法经营额人民币20780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78002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服装案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2月2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卫衣胸口处印有“冰墩墩”“奥林匹克五环图案”“BEIJING2022”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卫衣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材料,该局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APP共购进涉案卫衣20件,购进价为38元/件,销售价为70元/件,违法经营额共计1400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卫衣9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30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与该县公安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处有来源不明的11箱“五粮液”(每箱6瓶)、10箱零3瓶“剑南春”白酒(每箱6瓶)在售,执法人员对涉案白酒实施扣押。经商标商标所有权人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当事人所售上述白酒为侵权商品。经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当事人通过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湖北省随州市购进多种假冒驰名商标的白酒在其店内销售。其中,共购进“五粮液”12箱,“剑南春”白酒14箱,梦之蓝M6+”白酒10箱,购进总价款人民币3352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箱“五粮液”和3箱3瓶“剑南春”白酒,销售金额人民币15120元;还有“五粮液”11箱、“剑南春”10箱3瓶及“梦之蓝M6+”10箱白酒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135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2年4月13日,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线索,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鑫博奥”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徽采商城网络交易平台向宣城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6个标称“鑫博奥”商标的办公桌(1601#柚木色),交易金额4188元。实际上涉案办公桌为当事人从淘宝网店铺购进,非“鑫博奥”办公桌。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在公司网络交易展示店铺及交易文书中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2022年1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清扬头皮滋养护理男士去屑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无法提供其销售的300毫升海飞丝恬雅清新去屑洗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