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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2-00042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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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8 16:0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宣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履职尽责,把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将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德市某足浴店(经营者彭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西地拉非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广德市公安局对辖区内性保健用品开展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牛8天”、“硬十天”、“钻石伟哥”、“性爱专家胶囊”、“虫草强肾王”、“华佗大补王”、“肉蒲团”等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地那非为非法添加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7月2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彭某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8月2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区域内随机抽取一台压力容器(蒸汽分配器)进行检查,该台压力容器属《特种设备目录》中所规定的第一类压力容器。该压力容器投入使用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为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皖P01297(19)],却无法提供其首次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实,当事人在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夜间使用涉案压力容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市某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8月1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二楼化验室(血液采集窗口和体液采集窗口)内操作台面上有下列医疗器械①“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lgm/lgG抗体检测试剂盒”,国械注准20203400177体外诊断试剂,规格型号:1人份/卡,数量:3份,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1日,失效日期2022年7月21日,生产批号:20211102;②HCV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国械注准20143401951,规格型号:1人份/袋,数量:33份,生产日期2019年5月,保质期2021年4月,生产批号:2019050215;③人绒毛膜促性腺急速hcG检测试剂,浙械注准20182100471,规格型号:1人份/袋,数量:52份,生产日期2020年6月,保质期2022年5月,生产批号:2020060003。上述医疗器械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246.1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微信公众号进行运营等服务,双方就责任和义务签订了《微信公众号服务合同》。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为什么非要吃灵芝?》、《高血压吃灵芝孢子粉产生的效果竟是如此?》等宣传内容,目的是用于对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宣传。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和审核,但是无法提供有科学依据的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每篇信息浏览量几十人次,影响范围不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酒家使用餐具前未进行消毒案

2022年11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消毒柜,未接通电源,内存有待用餐具。当事人餐具消毒记录截止到2022年10月24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正常经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期间的餐具消毒记录,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消毒柜未接通电源,并存有待用的餐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餐具前未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某橡胶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1台电梯(产品编号为A19-H-0472)处于通电状态,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显示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结论为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明知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依然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某加油站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售的力达柴油车专用尿素溶液(Adblue)外包装无净含量标识、无生产厂家地址,外包装标签中产品说明有“同时可以提高发动机的功率,减少油品的消耗”字样,当事人介绍产品时借此宣传;货架在售的14袋“卫龙”大面筋辣条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涉案力达柴油车专用尿素溶液(Adblue)购自宣城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货时当事人疏于查验、导致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无法提供有关宣传用语的来源依据;涉案过期食品由员工自行采购,疏于管理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辣条14袋、罚款13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