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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1-00082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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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8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8 16:0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宣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担当,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打击两手抓,严厉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行为。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网上销售虚假京东购物卡案

经查,消费者通过淘宝平台在当事人淘宝店铺购买京东商城礼品卡,后通过卖家提供的虚拟卡密,第一时间去绑定时,该卡卡密已被他人绑定,导致无法使用。当消费者向淘宝平台申请售后维权时,当事人通过伪造京东礼品卡兑换管理系统信息和与京东客服的聊天记录来应付平台核查,导致消费者维权失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京东商城礼品卡进货来源,其在淘宝开设店铺起就没有销售真实有效的京东商城购物卡。当事人以虚构交易信息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至案发涉案金额达1358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某办公设备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从郑州王处共购进标注有”、“京瓷”、“京瓷办公信息系统株式会社”、“销售商:京瓷办公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销售商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8层”等字样的京瓷墨粉组件9种型号共54盒,安装在复印机上用于租赁经营,共支付货款为11480元。上述京瓷墨盒组件经商标所有权人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因当事人实际经营侵权假冒京瓷墨盒组件的涉案金额可能在五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某小吃店(章某)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自制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油条为2022年7月11日当天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检样品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并抄送绩溪县检察院。

 

四、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解除合同权利案

2022年41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前台处有签订的《入会合约》24份,《入会合约》反面的合约细则中含有“第十一条:会员购买场馆会员卡时,请慎重考虑,会员一旦签署本协议并支付费用,将不予退费”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水产店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案

2022年9月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2kg标准砝码检测出来实际称重重量分别为2.1kg、2.2kg、2.3k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计量器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电子秤1台、罚没2236.3元的行政处罚。

 

六、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桃花潭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待售货架上有“劲牌”中国劲酒(规格:258mL/瓶,酒精度35°Vol,生产日期2019年4月28日,保质期:三年,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2028100028)共12瓶,标价为28元/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上述食品置于货架处于待售状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合计为336元;由于当事人无进货票据及销售账册,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劲牌”中国劲酒1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泰香米(伍员山及图形商标、5千克/袋、2022-06-28、一级)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3.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6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一份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202209020A),检验报告显示,2022年7月7日,由丽水市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缙云县易买购百货超市销售的瓜子饼进行抽样检测,此糕点为当事人宁国市云松食品厂生产,抽检结果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线索,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涉案批次嘉实多系列润滑油系“合肥润滑油小陈机油批发”通过电话向当事人推销销售,产品通过物流发货,货到后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当事人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也未妥善留存对方资质材料,缺乏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认知,对产品的真实性未做进一步验证。根据公安机关核查材料,涉案批次嘉实多系列润滑油产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某移动通信专营店(汪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23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到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维权请求书,执法人员对宁国市鸿大移动通信专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有待售标识为OPPO手机后盖54片,ViVO手机后盖27片,经维权代理人现场鉴别上述手机配件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是1006元,涉案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OPPO手机后盖54片、ViVO手机后盖27片罚款201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