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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1908-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30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1908-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30
《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30 11:3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对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大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8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二、开展柴油车遥感监测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机动车遥感监测工作流程

四、市区哪些区域设置了黑烟车遥感检测点。

五、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柴油车会如何处罚?

对6个月内同种污染物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车辆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并通知车主限期维修治疗。

六、管控时间与对象

该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被检对象涵盖在宣城市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各类柴油车。

七、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解读人:涂斌

联系方式:0563-301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