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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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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208-0031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2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208-0031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2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14:45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

委托人:王X1,男,19X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地址:广德市桃州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2]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升)行罚决字[2022]705号),给予申请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案件发生后,申请人有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且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2、申请人种植的一百五十株罂粟还处于苞蕾期,未成熟,属于成熟前铲除;虽然不是自行铲除,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告知违法后,申请人一定会第一时间自行铲除。3、广德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履行时前告知程序,申请人并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单),属于程序不合法,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广公(升)行罚决字[2022]7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违法行为人李XX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违法行为人李XX非法在广德市XX村XXW湾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一百五十五株,未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直至被民警查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意见》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属于情节较轻。本案中李XX种植的罂粟已经达到一百五十五株,不属于情节较轻,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案发后李X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种植罂粟的违法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XX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其种植的罂粟一百五十五株,适用法律准确,无不当之处。

二、升平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受案、检查、询问、取证、告知、裁决的办案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年初,李XX在路边捡了一个罂粟果,后将罂粟果里面的罂粟籽弄出来,使用播种的方式种植在广德市升平街道XX村XX湾李XX自家的菜地内。2022年5月6日,经群众举报,广德市公安局升平派出所民警在李XX菜地里共查获的罂粟一百五十五株。案发后李X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

    广德市公安局升平派出所于5月6日受案后,在当事人李XX、王X2和见证人夏XX在场的情况下对种植罂粟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李XX、王X2和见证人夏XX进行询问;对李XX的尿样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并制作尿样检测报告书;对155株罂粟原植物进行扣押;5月13日10时,对李XX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5月13日对李XX作出行政处罚并于5月14日对李XX宣布。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2]7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2]7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或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