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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212-0003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12-19 发布日期: 2022-12-26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2〕8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经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9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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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12-19
发布日期: 2022-12-26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2〕8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经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915032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28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盘活铸造产能发展要素,促进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2020)》《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等。

      二、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对象

全市铸造企业(包含有铸造工序的规上和规下企业)。

      (二)评价范围

    全市已建成并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包括已建成现停产企业);对新设立企业、处于项目建设期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提出,可给予1年过渡期暂缓实施评价。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

(一)评价指标

设立税收、能耗、环保、安全、规范条件五项评价指标,评价采取百分制,税收、能耗、环保、安全、规范条件分别占40分、20分、20分、10分、10分,企业实际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

(二)指标采集

      1. 综合税费:是指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享受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减免、退税、缓税等措施的税额,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具体企业采取的跨周期调节税收措施所涉及的税额等均视同实现税款,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企业出口发生的退税额,留抵退税,免抵调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税收跨周期调节专项缓税,其中延缓缴纳税费在后续评价中不再重复计算。(市税务局提供数据)

      2. 综合能耗: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本评价以上年度电、天然气、煤(含洗煤、焦炭)三项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统计对象。(市发改委提供数据)

3. 铸造产能:依据《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办法(暂行)》文件规定计算。(市经信局提供数据)

(三)计分方法

企业实际得分=税收评价指标得分+能耗评价指标得分+环保评价指标得分+安全评价指标得分+规范评价指标得分。

1.税收评价指标:企业产能税收=企业综合税收÷企业铸造产能;评价指标得分=(企业产能税收÷全市产能税收最高值)×100×0.4。(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能耗评价指标:企业能耗税收=企业综合税收÷企业综合能耗;评价指标得分=(企业能耗税收÷全市能耗税收最高值)×100×0.2。(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环保评价指标:按环保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评价,评价指标得分=企业环保评分×0.2。(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安全评价指标:按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评价,评价指标得分=企业安全评分×0.1。(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5.规范条件评价指标:按规范条件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评价,评价指标得分=企业规范评分×0.1。(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评价流程和结果运用

(一)评价开展

1. 市发改委、市税务局依据市经信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提供参评企业年度综合能耗、综合税费数据。

2.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市经信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分别按本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并计算相应指标得分。

3. 市经信局负责规范条件评分指标。

4. 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所有指标得分,计算参评企业最终得分后报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二)结果公示

在市政府及市经信局网站对全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三)结果运用

1. 综合评分在后20%或者歇业3年以上的企业,作为建议产能退出类企业。

2. 对无法达到能耗、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对基本符合《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要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明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重点企业,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提出暂不纳入产能退出类企业申请。

五、工作步骤

(一)建立台账。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根据铸造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相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确定产能退出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退出产能台账,制定倒逼退出工作方案。

(二)组织退出。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对产能退出类企业开展倒逼转型工作,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对自愿退出铸造产能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三)有效运用。退出产能基数,实行分级统筹,基数的90%产能由所属地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保留,用于当地新项目和铸造业转型升级发展。基数的10%由市铸造企业评价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围绕主导产业拟建设的重大优质项目。

(四)产能置换。建立全市铸造产能信息平台,将全市涉及铸造类新项目和铸造产能退出相关信息,在市经信局网站发布,促进铸造产能供需对接。准许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组织供需双方采用市场化方式购置铸造产能。严禁企业之间自行交易。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技术服务。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开展技术指导支持和实地督查,新(改、扩)建铸造项目须按照《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组织实施。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综合评价覆盖面大、倒逼转型速度快、退出产能基数多的地区,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给予技术指导,帮助协调上级部门,加快置换流程,保障技改和新建项目加速落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1. 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宣城市铸造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

3.宣城市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4.宣城市铸造企业规范条件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董红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邱铁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宋仁昕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孔祥斌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税务局局长

        员:汤晓峰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蓓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秘宣宣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自明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志亮     市税务局副局长

      宣州区政府副区长

陈良龙     郎溪县政府副县长

张勇国     广德市政府副市长

梅骏国     宁国市政府副市长

        县政府副县长

邱型军     绩溪县政府副县长

      旌德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邱铁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宣城市铸造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评价环节

分值

评价内容

执行标准

扣分标准

得分

1

环境管理手续履行情况

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未依法依规完善手续,扣8

 

排污许可手续履行情况

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扣5

 

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履行情况

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扣5

 

2

冲天炉

20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等

202111日起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规定执行;202111日前建设的企业,20237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 28663GB 28662的相关规定。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10 分,无设施的扣20

 

其它熔炼(化)炉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高炉、烧结及球团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

 

3

浇铸(注)

4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2 分,无设施的扣4

 

4

清理(抛(喷)丸机、打磨设备)

6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4分,无设施的扣6

 

5

砂处理及造型

6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4分,无设施的扣6

 

6

制芯

6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4分,无设施的扣6

 

7

涂装

5

密闭+吸附、催化燃烧或其他处理措施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3分,无设施的扣5

 

8

物料储存

6

严禁露天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砂箱等物料,所有物料必须放入全密闭的棚、仓、库房等,并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物料密闭但未分类堆放的,扣4分;物料露天堆放的,扣6

 

9

粉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

5

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5

 

10

厂区路面、作业场所

4

硬化,定时清扫

 

已硬化,但地面积尘明显的,扣3分;未硬化的,扣4

 

11

固废堆场

4

堆储场所采取封闭措施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等要求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 分,无设施的扣2

 

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标准化进行建设

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不得乱堆乱倒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 分,无设施的扣2

 

装运采取喷洒水作业、清运固废车辆采用篷布遮盖

12

噪声

4

噪声源采取室内合理布局、基础减震等措施,对车间墙壁门窗采取吸音、隔音措施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有措施不达标的扣4

 

13

废水

4

雨污分流、外排废水进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直接排放的扣2分,无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扣4

 

14

其它

4

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4

 

 

总分值

100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时间:       



附件3

宣城市铸造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法律依据

扣分标准

得分

1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扣2分;

2.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扣1分;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该项不得分。

 

2

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工作。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未制定覆盖到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漏一个岗位扣1分;

2.主要负责人职责责缺少法规内容的、无履职记录的,缺一项扣1分;

3.责任制未以企业名义正式发布或主要负责人未签发的扣1分;

4.责任制存在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扣1分;

5.未建立责任制的考核标准,无考核记录的扣1分。

 

3

是否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4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未建立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台账的不得分;

2.企业识别的主要安全风险未落实分级管理职责的扣1分;

3.未建立隐患排查相关制度与台账的不得分;

4.未建立隐患排查清单的扣1分;

5.隐患排查记录不规范:如无整改责任人、无验收、无整改照片的,每项扣1分。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依法实施安全三同时的或未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有一项未完成均不得分。

 

6

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1人次扣1分;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人次扣1分;

3.未制定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扣1分;

4.培训时间、培训内容1处不符合扣1分。

 

7

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扣1分;

2.未按照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该项不得分;

3.企业财务部门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目录、台账的不得分。

 

8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未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该项不得分。

2.未建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扣1分。

3.未建立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领用记录的,每人次扣1分。

 

9

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未建立相关方台账资料(相关方营业执照、单位与人员作业资质、人员信息等)的扣1分,单位或个人资质条件不合格的扣2分;

3.未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得分;

4.未对相关方作业开展检查考核的扣2分。

 

10

是否建立安全设备台账,是否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整体完好。

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1.未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账的不得分;

2.安全设备设施未建立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的,每项扣1分;

3.强制检验的安全设备未检验的,每台扣1分。

4.自动造型机、射芯机、机械手未设置相关联锁保护装置或安全联锁不齐全良好,每处扣2分。

 

11

是否建立、落实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八条

1.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作业票)的不得分;

3.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缺乏针对性、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每项扣2分。

 

12

中频炉、精炼炉炉体、包体是否存在严重变形或烧损。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

1.查看中频炉、精炼炉、铁(钢)包体(包括有色金属包体)是否建立日常点检、维护、隐患处置等记录;没缺一项扣2分;

2.中频炉、熔炼炉、窑、槽、罐、铁(钢)水包设备是否存在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

 

13

中频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四)机械行业

1.冶炼炉窑、中频炉的炉体冷却水系统未安装水温、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系统,不得分;

2.报警显示仪表使用、维护良好;出现报警时,应立即采取停炉措施或应急供水系统正常启动;每发现一项问题扣2分;

3.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水源、应急电源,未运行良好不得分;

4.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切断阀等安全设施,并且不能切断可靠的不得分。

 

14

金属冶炼、浇铸流程是否设置合格的事故应急坑、应急罐等应急排放储存设施。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5.9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

1.冶炼炉、中频炉未规范设置事故应急坑的不得分;

2.应急坑不能满足全部容量排放的要求的每项扣4分;

3.浇铸区域未设置应急罐或应急排放设施的不得分;

4.应急罐不能满足容量要求,未设置在专用区域的不得分。

 

15

液态金属吊运未设置专用冶金吊。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4.34.5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四)机械行业

1.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未说明为冶金起重机的不得分;

2.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不合格的不得分;

3.起重机未建立日常检查、维护、隐患处置等记录的不得分;

4.现场抽查起重机日常使用正常,各类安全限位、安全防护附件、超载保护可靠,发现一项问题扣2分。

 

 

16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4.6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四)机械行业

1.未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没有探伤报告的不得分;

2.探伤报告结论不合格还在使用的不得分;

3.未建立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17

会议室、休息室、活动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液态熔融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5.7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四)机械行业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的不得分;

 

 

18

金属冶炼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5.11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四)机械行业

1.熔炼炉、中频炉炉底、炉坑、浇铸区域存在潮湿、积水现象的不得分;

2.在熔融金属影响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得分。

 

 

19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第1-10

1、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的不得分。

2.现场抽查: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的不得分。

 

20

2020年以来是否有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8

 

1.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包括外来人员),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企业承担事故主体责任的不得分;

2.发生过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外来人员),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企业承担事故主体责任的不得分。

 

 

总分值

100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时间:        


附件4

宣城市铸造企业规范条件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评价环节

分值

评价内容

参照执行标准

得(扣)分标准

得分

1

企业生产规模

20

现有企业销售收入

20187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企业为现有企业,201871日后建设项目企业均为新建企业

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得分

 

新(改、扩)建企业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7000万元,不得分

 

2

冲天炉

15

熔化率应大于5/小时

 

熔化率小于等于5/小时,不得分

 

中频感应电炉

禁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设备

凡发现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设备,不得分

 

其它熔炼(化)设备

 

3

炉前检测设备

5

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温度测量等检测仪器

《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

无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温度测量等检测仪器,扣4

 

4

造型、制芯及成型设备

10

应配备与产品及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及成型设备(线)

造型、制芯及成型设备(线)与产品及生产能力不匹配,扣5

 

5

砂处理设备及旧砂回用率

10

粘土砂≥95%,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80%,酯硬化水玻璃砂(再生)≥80%

无砂处理设备,不得分;

有砂处理设备,但旧砂回用率不达标的,扣分8

 

6

质量控制

10

GB/T19001(或IATF16949GJB9001B)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得分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得7分;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过认证并运行的,得10

 

7

能源消耗

8

GB/T23331标准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未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不得分

已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得5分;

已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过认证并运行的,得8

 

8

环境保护

8

GB/T24001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

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不得分

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得5分;

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过认证并运行的,得8

 

9

建设条件和布局

14

铸造企业不得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内

 

凡铸造企业在一类地区的,不得分;铸造企业选址不在已获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扣10分;铸造企业选址在已获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不扣分。

 

 

10

总分值

100

 

 

 

 

备注:艺术类铸造企业企业生产规模指标直接得分。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时间: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