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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2-00110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4 15:58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宣城市常住人口250.006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占22.59%(全省第三位,黄山市24.10%,铜陵市22.6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8.04%(全省第二位,黄山市18.11%),均高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安徽省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5.01%;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0%),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

相对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具有成本低、受益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但我市目前还缺乏全面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居家养老制度安排。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尽快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的呼声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探索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实践基础,但仍存在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责任边界不明晰,服务供给不足、服务水平较低,服务用房、人员和资金要素保障不到位,行业监管缺乏必要依据,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推动、促进和保障。

出台《条例(草案)》,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宣城的应有之义。

    (二)文件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呢?

    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立法计划交办会。3月初,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23条意见,其中4条未予以采纳,19条予以采纳4月2日发文征求各有关市直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共收集到2条意见予以采纳。5月11日,再次发文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5月13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共有13家单位参会,收集到1条意见予以采纳。同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草案)》共有二十九条,分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宣传教育、政府责任、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职责、家庭责任、规划条件、配建标准、资源整合、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需求评估、社区助餐、农村养老和互助养老、资金支持、金融和保险服务、人才培养、优惠政策、慈善和志愿服务、支持子女陪护、信息化建设、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改变使用性质,未按标准服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适用法律、实施时间等。

    1.关于职责分工。为了厘清责任边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区县(市)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上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明确了民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七条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落实职责,第八条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居家养老工作内容,第九条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职责,第十条突出了家庭责任。

    2.关于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养老服务用房是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的基础要素保障。第十一条规定了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了配建标准、移交登记要求。

    3.关于服务主体和服务重点内容。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款明确了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主体和基本功能。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社区助餐的服务目标、补贴政策、政府购买服务和发展方向。第十七条规定了农村养老的三项制度和互助养老的基本模式。第十八条规定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列举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内容。

    4.关于保障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了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体经济收益、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慈善专项基金等三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支持渠道。第十九条规定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鼓励参加保险等。第二十条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第二十一条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服务的组织、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鼓励捐赠,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奖励激励。

    5.关于社会参与和支持子女陪护。第二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失能或者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持子女陪护。

    6.关于服务监管手段。第二十四条明确要完善市、县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

    7.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是在结合本市实际方面在为按规定建设和移交、改变使用性质,未按标准服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文件有何创新举措?

    1.为了厘清责任边界,《条例》构建了具有我市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突出了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地位,规定了市、区县(市)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上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明确了民政、卫健、医疗、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落实职责,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家养老工作内容,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2.强化养老服务用房的移交和管理。养老服务用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服务场地,是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的基础要素保障。《条例》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建标准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配建标准,以及新建居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和移交作了规定,明确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权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鼓励各方参与。为调动各方支持居家养老的积极性,弘扬敬老孝老文化。《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失能或者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持子女陪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视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长记录、积分奖励激励机制。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民政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长张毅

    联系方式:0563-27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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