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经信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64Y/202212-0002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64Y/202212-0002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2
【文字解读】《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22 10:12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解读方案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1.起草背景。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安徽省等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2019年7月2日,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业的通知》,明确提出“确有必要的升级改造类铸造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2021年9月30日,安徽省经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严禁新增铸造产能”。

2.起草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2020)》等政策和标准,参照《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等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和《发展指南》。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以及《盘活铸造产能,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宣城市铸造行业调研报告》。我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一是迅速展开研究、部署,经过讨论、研判,结合、借鉴马鞍山市等发达地方的做法,草拟了《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二是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市直相关单位和部门企业意见。2022年10月14日,召开了《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全市9家制造企业参会,深刻领悟文件精神。三是通过局党组会议讨论以及专家论证最终出台《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送审稿)》。四是2022年10月21日形成关于协助对《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的函,于2022年10月21日报送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1.《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2020)》《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等。

第二部分为评价对和范围。一是铸造及含有铸造工序的规上和规下企业。全市已建成并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包括现已停产企业);二是对新设立企业、处于项目建设期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文提出,可给予1年过渡期暂缓实施评价。

第三部分为评价指标和方法。一是设立税收、能耗、环保、安全、规范条件五项评价指标,评价采取百分制,税收、能耗、环保、安全、规范条件分别占40分、20分、20分、10分、10分,企业实际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二是指标采集,分为综合税费市税务局提供数据;综合能耗市发改委提供数据;铸造产能我局依据《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办法(暂行)》文件规定计算。三是计分方法,企业实际得分=税收评价指标得分+能耗评价指标得分+环保评价指标得分+安全评价指标得分+规范评价指标得分。

第四部分为评价流程和结果运用。一是评价开展,市发改委、市税务局依据市经信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提供参评企业年度综合能耗、综合税费;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市经信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分别按本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并计算相应指标得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应指标得分,计算参评企业最终得分后送市领导小组审定。二是结果公示,在市政府网站对全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三是结果运用,综合评分在后20%或者歇业3年以上的企业,作为建议产能退出类企业;对无法达到能耗、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基本符合《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要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明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重点企业,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提出暂不纳入产能退出类企业申请。

第五部分为工作步骤。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根据铸造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相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确定产能退出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退出产能台账,制定倒逼退出工作方案。二是组织退出,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对产能退出类企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企业有序退出。三是有效运用,基数的90%产能由所属地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保留,用于当地新项目和铸造业转型升级发展。基数的10%由市铸造企业评价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围绕主导产业拟建设的重大优质项目。四是实施置换,建立全市铸造产能信息平台,准许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组织供需双方采用市场化方式购置铸造产能。严禁企业之间自行交易。

第六部分为组织实施。成立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开展铸造企业综合评价,并指导各县区、园区开展铸造产能退出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通过评价办法退出的产能由当地用于招商引资或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统筹调配铸造产能,对各地围绕主导产业拟建设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部分明确了宣城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宣城市铸造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宣城市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验收评价指标体系;宣城市铸造企业规范条件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2.《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

《发展指南》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鼓励发展方向和重点产品。发展方向:一是鼓励发展方向,鼓励企业加快“绿色智能”转型步伐,实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善职业健康卫生环境、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目标。二是鼓励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速度,重点围绕汽车轻量化、5G通讯、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装备等领域。重点产品:一是重点围绕汽车铸件,发展汽车结构件、新能源汽车压铸关键铸件、底盘铸件、发动机铸件等。二是重点围绕能源动力及输变电装备铸件,发展核电设备、风电设备、火电设备、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等。三是重点围绕冶矿重机、石化铸件,发展特种大型复合冶金轧辊,大型锻压机械的机座等。四是重点围绕轨道交通铸件,发展高速列车铸钢制动盘、抗低温高韧性齿轮箱壳体等球磨铸铁件等。五是重点围绕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等军工铸件,发展航空航天、军工行业所需钛合金、高温合金、镁合金、铝合金等复杂铸件。六是其他领域关键铸件,如机器人铸件、高性能液压气动铸件,耐磨耐腐蚀铸件等。

第二部分为新(改、扩)建铸造项目基本要求。一是建设条件和布局,铸造项目选址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地方政府装备制造业和铸造行业的总体规划要求,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选址。二是项目建设规模,参考《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并结合宣城市铸造产业发展实际。三是生产装备和工艺,新建铸造项目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旧砂处理再生设备。四是能源消耗和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推荐标准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新建项目企业应具备与产能和质量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五是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企业应配置完善的环保处理装置,按照GB/T 24001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GB/T 28001标准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部分为项目管理。严禁违规新增铸造产能,新(改、扩)建铸造项目须按照《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产能置换。

第四部分为负面清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生产工艺;严禁生产“地条钢”;严禁不具备铸造产能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或扩建铸造项目。

(四)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退出企业台账。根据《实施办法》确定评价结果:一方面,综合评分在后20%或者歇业3年以上的企业,作为建议产能退出类企业;另一方面,对无法达到能耗、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基本符合《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要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明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重点企业,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市铸造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提出暂不纳入产能退出类企业申请。

二是有序退出铸造产能。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对产能退出类企业制定相关激励和倒逼政策措施,组织企业有序退出。对自愿退出铸造产能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三是支持优质铸造项目。实行分级统筹,基数的90%产能由所属地县市区、宣城经开区保留,用于当地新项目和铸造业转型升级发展。基数的10%由市铸造企业评价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围绕主导产业拟建设的重大优质项目。新(改、扩)建铸造项目必须符合《宣城市铸造行业发展指南》要求。

四是促进产能供需对接建立完善全市铸造产能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全市涉及铸造类新项目和铸造产能退出相关信息。准许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之间采用市场化方式购置铸造产能。严禁企业之间自行交易。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经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张玛

联系方式:0563-291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