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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2-001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3〕1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15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2-001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3〕1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2-15 15:00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土地实施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为实施混凝土搅拌站项目,2021年7月以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土地实施混凝土搅拌站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绿化草坪等建设,至2021年11月基本建成。经我局现场勘测认定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共计6939平方米,经套合2020年度宣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宣州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06-2020年)、宣州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违法占用农用地5975平方米(其中林地5865平方米,耕地110平方米,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964平方米,违法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公司未取得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擅自占用**街道办事处长桥社区集体土地实施混凝土搅拌站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绿化草坪等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5.宗地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宗地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2023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宣自然资规执告〔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自然资规执听告〔2023〕1号),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9日公布施行版本)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年公布施行版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原《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93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金坝街道办事处长桥社区。

2.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961平方米建筑物、5683平方米水泥地坪、295平方米绿化草坪,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理。

3.处以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罚款2200元,对非法占用的5865平方米林地、96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罚款6829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肆佰玖拾元整(¥70490元)。

4.对你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落实违法占地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罚没款缴纳账户。(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宣城市中行营业部,账号:187202445152。请在备注栏务必注明,单位编码:07501;项目编码:1050199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银才、刘世鸣

 话:0563-2626882

 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商务楼2楼

2023年2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