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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5-00041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7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5-00041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7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15:3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一: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高速服务区内某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高速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服务区内某餐厅的经营场所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03月0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饭店经营场所就餐区、服务大厅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9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9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郎溪县十字镇某饭店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采取提示说明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渔家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国市某渔家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渔家餐饮店经营场所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7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某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泾县某大酒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无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某麻辣烫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3年3月2日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旌德县某麻辣烫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螺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绩溪县某螺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某螺蛳粉店存在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情况,也未见其他有关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某螺蛳粉店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在老城区核心地段,周边客流量较大,当事人未能按照要求落实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进一步宣讲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也向在场的消费者介绍了制止餐饮浪费需要得到社会公众支持,经过教育后,检查次日当事人主动前往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有关宣传材料,按要求开展整改。


“小米粒”连着“大民生”。餐饮服务单位应以法律为遵循、以美德为指引,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严禁为一己私利造成食品浪费,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制止餐饮浪费案件的查处,不仅警示了餐饮经营者,更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