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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5-0004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宣政〔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成文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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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宣政〔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成文日期: 2023-05-25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08:3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523日召开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暨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3525    

 

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523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

暨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建设长三角中心区现代化城市总定位,坚持“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节奏要快、本领要强敢拼敢抢敢作为,全力“追赶江浙、争先江淮”,奋力谱写现代化美好宣城建设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当好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等离宣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长、副市长重要政务活动实行对应协作机制。

六、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提行政服务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现代化美好宣城建设。

七、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守好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认真学习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优化思想方法、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进优化政府工作流程,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横向统筹和纵向协同,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前要按程序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

市政府负责同志要领衔督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提高办理质量。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办理《民声呼应》《民呼我应》反映的相关问题,优化“市长信箱”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把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严格执行政商恳谈会制度和“123”企业诉求处理反馈机制,着力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市政府负责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及部分驻宣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宣城军分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等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主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七)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和规章草案,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督查、考核事项纳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所属部门考核的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司法局、宣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提请上会的议题,须经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等程序;承办部门应于会前向市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议题有关情况。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又确需提请上会的,承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并经市长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该领域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工作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工作例会,通报、交流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通报、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负责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副市长委托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二十四、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负责同志请假。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报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各种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节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坚持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首位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一般由市长领学。结合重大专题适时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负责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采取市政府负责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负责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县(市、区)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负责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负责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负责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负责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上级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中央和省领导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事项,须及时呈市长审阅,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应当按程序办理,全程留痕,经办人要签署明确意见。

三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有关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负责同志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市政府负责同志会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重要文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三十二、市政府负责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平行机关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需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承办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办理意见及代拟稿,对急件,应急办。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规章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对于中央和省来文,明确市里需要配套出台贯彻落实意见或方案的,文件出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市、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提高文件质量,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和工作反馈制,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职责交叉、管辖争议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按照首问负责、指定负责、兜底负责的原则,主动担当作为、协调推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探索优化督查方式方法,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市政府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做到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解难题。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应向省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负责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负责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宣,应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委。副市长、秘书长离宣,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宣,应事先向市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由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二、上级部门和外地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宣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秘书长报告。

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来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须及时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四十三、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市场化意识素质能力,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注重利用专业力量、智库机构并通过学术研讨等方式开展重要工作研究谋划,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计划性、协同性和执行力,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作落实质效。

四十五、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善于运用提级管理、精准调度、政策直达、专班推进等工作方法,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努力营造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027日市政府印发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