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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4-00136 组配分类: 药械安全监管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行为指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4-00136
组配分类: 药械安全监管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行为指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宣城市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行为指引
发布时间:2023-04-23 10:4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零售药店:

   为规范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我市药品和医疗用品销售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零售药店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权益,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义务,其价格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定价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时,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四)零售药店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有偿提供配送、包装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五)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包括但不限于降价、打折,以及采用满立减、满立折等方式开展价格促销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七)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时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八)零售药店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得借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大幅提高相关药品及医疗用品销售价格。

   二、价格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法律责任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哄抬价格的法律责任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