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修复指南。
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对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列入单位(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并由当事人规范填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信用修复相关表格进行申请。
二、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根据“办法”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适用范围“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补报企业年度报告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2、符合适用范围“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公示即时信息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3、符合适用范围“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更正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4)符合适用范围“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情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二)受理审核。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当事人符合适用范围(1)(2)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列入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填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2、当事人符合适用范围(3)(4)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列入单位(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填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3、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信用修复决定。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依据“办法”第六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1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二、工作流程
对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当事人申请。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向办案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信用修复前应当征求实施行政处罚部门意见(信用修复情况表,附件3)。
2、受理审核。办案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3、文书送达。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信用修复决定。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一、适用范围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二、工作流程
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当事人申请。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单位(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并签字)。
2、受理审核。列入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3、文书送达。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信用修复决定。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