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宣﹞应急罚﹝2023﹞09-1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潘驾麒、刘鑫山检查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2.未按规定提取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3.公司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
处罚依据 | 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企业在2023年支付了车间标识标牌制作、灭火器、安全阀门、员工劳保用品等费用开支,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行为3: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二期新厂房进行现状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335637425N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蔚** |
处罚结果 | 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企业在2023年支付了车间标识标牌制作、灭火器、安全阀门、员工劳保用品等费用开支,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行为3: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二期新厂房进行现状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30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00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