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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306-001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306-001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30 00:00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应急罚﹝2023﹞09-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潘驾麒、刘鑫山检查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2.未按规定提取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3.公司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处罚依据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企业在2023年支付了车间标识标牌制作、灭火器、安全阀门、员工劳保用品等费用开支,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行为3: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二期新厂房进行现状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行政相对人名称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35637425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蔚**
处罚结果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企业在2023年支付了车间标识标牌制作、灭火器、安全阀门、员工劳保用品等费用开支,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行为3: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二期新厂房进行现状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30
处罚机关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341800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