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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306-0001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一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306-0001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一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6-28 09:11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征缴政策
1.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6.9%的费率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7.0%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
2.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5%。
4.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8.5%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5.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按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15年后终身享受。
6.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