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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307-0001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三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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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三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4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3-07-04 09:17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住院报销政策

(一)普通住院

1.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6%;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4%;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2%;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再提高2%。

(二)报销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2.住院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总费用(不含超标准的住院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保底报销比例为50%,其中住院按次保底,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按年度总费用保底。

(三)多疗程住院政策

将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多疗程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按此类疾病规范疗程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