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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化中第五条表明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为主”。且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有以下且无禁止性准入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距离和总量限制”,未考虑2023年之前按照旧版本规化中“学校50米限制”,已经配合搬迁过地址的,但不满足新规化中“学校100米限制的零售商户情况。对市场信心会有不小的冲击,同时缺失一定便民性,和“放管服”策略存在一定冲突。作为普通烟民,非常支持、配合中小学的距离控制政策,对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合理化考虑,幼儿园小朋友的监管责任更主要的是监护人以及学校单位,同时加强烟民及零售商的买卖管理。参考本省的部分其他市级单位,临省浙江的几乎所有市级单位的23年新规划都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建议对第六条 第(四)项“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幼儿园的距离限制保持旧版规化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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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第六条 第(四)项修改为“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
第十四条 增加“对本规划实施前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不含)至100米范围以内,且所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首次制证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并将在2023年底前到期的零售户,本规划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目规定的距离可予以适当放宽。该类持证零售户在符合许可证其他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可依申请在原址延续经营1次,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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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未来建设国家的希望,保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范围的限定也使类似我们这种情况的经营者的利益得到损失,同时也波及到部分消费者的利益。首先,作为经营者我面临着两个选择,一是变更店面地址二是就此歇业,变更地址所需金额庞大,可能需要耗费数万元,像我这样的小本经营者难以承受,同时烟草的售卖可以带动其他生活用品的消费,倘若取消烟草售卖权可能会损失一部分消费群体,使我的店面难以为继。其次,对于消费者,由于地处乡镇部分在我销售点购入烟草的消费者都是附近70、80甚至90岁的老者,他们大多独居且行动不便难以步行至更远的销售点,倘若我不继续经营他们的需求可能将无法满足。最后,我经营的点面位于星晨花园小区,是该小区内唯一一家便利店,消费者需求量大,若取消掉中小学、幼儿园附近100米内的销售点,可能会因此损失不少消费者。 因此我的诉求是是否可以依旧按照之前“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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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第六条 第(四)项修改为“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
第十四条 增加“对本规划实施前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不含)至100米范围以内,且所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首次制证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并将在2023年底前到期的零售户,本规划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目规定的距离可予以适当放宽。该类持证零售户在符合许可证其他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可依申请在原址延续经营1次,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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