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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7-0007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市本级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7-0007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市本级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市本级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7-31 10:5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2

 

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UKFGG05,法定代表人刘杨,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西路9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5  1719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一名采样人员现场向废水采样池添加自来水后另一名采样人员采集比对水样,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单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

3.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4.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节选)和审批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已履行环保手续。

5.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6.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与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年度自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证明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开展水质在线设备比对。

7.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330日出具的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3月份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项目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324日应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等规范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比对监测。

8. 20235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和在线监测站房2023324日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监测人员开展比对监测过程中向采样池放置了水管后采集了水样且COD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况。

9.20235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比对监测活动的情况。

10. 20235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被调查人***、**已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11.20235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活动过程中未遵守监测规范的情况。

1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证明你单位开展比对监测活动依据的监测规范。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我局于20236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3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业整顿

(一)停业整顿的方式

1.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单位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3.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4.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

(二)停业整顿的期限

1.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单位完成备案之日止。

2.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

二、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3

 

刘杨:

性别女,汉族,你单位(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5  1719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一名采样人员现场向废水采样池添加自来水后另一名采样人员采集比对水样,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单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

3.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4.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节选)和审批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已履行环保手续。

5.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6.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与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年度自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证明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开展水质在线设备比对。

7.宣城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330日出具的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3月份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项目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324日应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等规范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比对监测。

8. 20235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和在线监测站房2023324日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监测人员开展比对监测过程中向采样池放置了水管后采集了水样且COD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况。

9.20235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比对监测活动的情况。

10. 20235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被调查人***、**已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11.20235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2023324日对绩溪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活动过程中未遵守监测规范的情况。

1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证明你单位开展比对监测活动依据的监测规范。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我局于20236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4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