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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2XP/202304-0007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农〔2023〕329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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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农〔2023〕329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10:17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促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0日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促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落实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统筹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按时下达资金,牵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绩效结果提出对资金保留、压减或取消的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结果应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牵头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资金和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资金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一)粮食生产发展。主要用于多种粮种好粮、精耕细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和防治、种业振兴等。

(二)农业机械化提升。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机研发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购置与应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等。

(三)畜牧业健康发展。主要用于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主要用于良种良法推广应用、高素质农民培育等。

(五)产业融合绿色发展。主要用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创建等。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耕地质量管理等。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资金补助方式及使用要求,结合专项工作开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工作绩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绩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及各类审计监督检查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日常管理掌握情况。

资金分配结合项目情况适当向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倾斜。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转移支付资金90%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剩余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市、区)(另有规定除外)。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同步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作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具体支出方向和内容按实施年度适当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资金使用方案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资金使用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在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加强项目有序实施,防止“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十五条 安排给2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国家级脱贫县)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11个厅局《关于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