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6日
宣城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宣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代表本级政府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等挂钩。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根据其专业能力、办案年限、职务职级、学历学位等条件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及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两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至提请任命之日止,近三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至提请任命之日止,近三年内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等次的;
(四)2018年1月1日以后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人员,经组织培训后未通过考试或考核的。
(五)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名,报同级政府任命,制发行政复议员证件。
行政复议员证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任命机关印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在宣布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工作由市、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级、二级行政复议员在市、县(市、区)政府举行的相关会议或活动上宣誓,三级、四级行政复议员在市、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举行的相关会议或活动上宣誓。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履职能力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庄重,统一佩戴行政复议标志,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标志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司法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布的候选标志中结合我市实际择优选择。上级文件对行政复议标志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属市、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免去其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并按程序注销其行政复议员证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勘验、听证、调解等工作职责时,参加的行政复议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除不予受理、告知、简易案件外,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参加审理的行政复议员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员不得兼任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不得兼任非本单位安排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务。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各县(市、区)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办案辅助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